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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空港经济区环境保护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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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空港经济区环境保护局.doc

上传人:iris028 2019/12/28 文件大小:2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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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空港经济区环境保护局.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天津空港经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SM城市广场(天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120000400115580组织机构代码:5594556-4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东六道与环河北路交口负责人:HANSTSY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8月5日对你单位开发建设的SM城市广场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扬尘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建设的SM城市广场商业楼项目于2012年3月1日开工建设;SM城市广场停车楼项目于2012年12月25日开工建设。2015年8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单位现场留置送达了关于转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关于调整烟尘和一般性粉尘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津空环保发[2015]17号),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空环改字[2015]第YC005号),责令你单位于接到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依法申报有关污染物排放事项。你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申报。2015年10月12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空环改字[2015]262号)。同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空环听告字[2015]088),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申请听证。2015年9月15、20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关于酌情据实收取扬尘排污费的申请》及《关于缴纳扬尘排污费的复核申请》,但不影响我局对你单位违法事实的认定。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RMB20000)。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