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09〕86号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中直驻桂各有关单位,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828号)有关规定,现就我区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行政机关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主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二、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书面申请,提供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公开信息,可以向申请人收取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收费标准为:(一)检索费:在行政机关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场所搜索、查询、编辑、存储政府公开信息,可以收取检索费。检索费收费标准为5元/件·次。(二)复制费:(含纸张)。黑白复印:,;彩色复印:;。(含纸张)。黑白打印:,彩色打印:。(含空白盘)。;磁(软)。经行政机关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自带的电子移动存储介质(如移动硬盘、软盘、光盘等)复制信息的,可收取检索费,不收取复制费。(三)邮寄费: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采取邮政手段传递政府公开信息的,可以收取邮寄费,收费按国家规定的邮政资费标准计收。三、驻广西的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收费,执行本通知规定。四、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可以免收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