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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区公共绿地管理规定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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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区公共绿地管理规定试行.doc

上传人:0640105 2020/1/15 文件大小: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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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区公共绿地管理规定试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韶关市市区公共绿地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提升城市形象、提高绿化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建城〔2017〕25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园林绿化事权下放后相关单位职责,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各类公园、小游园、绿化广场及道路绿化等场地。第三条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是韶关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住建管理局)。韶关市园林绿化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管理中心)负责对市辖三区开展园林绿化检查、监督、指导工作。市辖三区市政管理中心(园林所)负责实施本辖区范围内的公共绿地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第四条市住建管理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指导浈江区人民政府、武江区人民政府、曲江区人民政府、韶关工业园区管委会(莞韶园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韶关芙蓉新区管委会编制园林绿化片区规划和专项规划,上述片区规划和专项规划是在全市绿地系统规划下开展。第五条建设项目造价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的公共绿地建设实行审批备案制。工程投资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绿地建设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要向市住建管理局提交初步设计方案,经审批后再进行建设项目下一步工作,项目竣工后一个月内建设单位要向市住建管理局提交竣工图纸等资料进行备案。市政公用设施项目中园林绿化投资金额在500万元,按本条执行。建设项目投资金额500万以下的应向市住建管理局上报。第六条市住建管理局对公共绿地项目建设进行监管,公共绿地建设单位应予以配合,需要查阅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合同、施工方案、监理大纲等文件的,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应积极提供。第七条市园林绿化管理中心协助市住建管理局负责公共绿地项目设计、施工、验收、养护各环节的监管工作,市质监站协助市住建管理局开展项目质量、安全方面的监管。第八条市住建管理局负责加强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后的综合评价,建立公共绿地工程质量和诚信行为动态监督体系。对不达标的公共绿地建设项目予以公布,并对施工单位进行诚信记录,记入诚信体系。第九条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实施,建设单位依据工程项目造价规模要求配备相应的园林绿化技术人员。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与需具备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相匹配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资金、设备等条件,并遵守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第十条市住建管理局负责制定、修编城市绿化管理考评办法并组织实施。考评检查、通报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参加,考评结果向市领导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考评结果与各区管养经费、考核奖励经费、各区分管领导个人绩效工资挂钩。市园林绿化管理中心负责对市辖三区公共绿地养护质量的检查、监督、指导,并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完善城市综合管理考评机制。第十一条市住建管理局组织市辖三区制定年度、月度公共绿地养护计划,并监督实施。公共绿地乔木(胸径30cm以上)截干修剪、迁移与乔木(胸径30cm以下)截干修剪、迁移20株以上的、面积在1000平方米或以上的绿地改造,要制定专项工作计划,上报市住建管理局,纳入城市综合管理考评。市辖三区公共绿地管理部门不得随意变更已建成园林绿地的主要树种和绿化景观,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改造方案进行论证,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