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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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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定.doc

上传人:读书百遍 2020/2/17 文件大小:3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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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惠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91号 《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定》业经3月9日十一届9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麦教猛4月2日  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惠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粤府函〔〕160号),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市区(含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相对集中行使省政府规定的城市管理领域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的行为。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集中行使本市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能。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派出机构,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名义行使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能。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环卫、公用事业、园林、环保、房管、工商、公安、监察、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本规定。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的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并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一)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二)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三)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四)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影响市容的;(五)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清洗业务的;(六)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七)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八)未经核准从事城市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服务的;(九)运输城市垃圾的车辆未取得准运证的;(十)擅自占用或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十一)临街空调器冷却水凌空排放的;(十二)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十三)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十四)城市垃圾运输车辆或建筑泥土运输车辆不加封闭,沿途扬撒、遗漏垃圾泥土污染道路的;(十五)在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新建住宅小区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及城市规划、环卫部门批准的方案设置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十六)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的;(十七)向河流、河涌、湖泊、池塘等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