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41
文档名称:

湖南省网上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政务服务事项信息表.doc

格式:doc   页数:41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湖南省网上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政务服务事项信息表.doc

上传人:sanshengyuanting 2014/3/29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湖南省网上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政务服务事项信息表.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湖南省网上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政务服务事项信息表
填表单位(公章): 填表日期:
事项名称
权限内企业核准登记
子项名称
外商(含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
事项编号
430300 006214659 A 2 01 00
子项编号
430300 006214659 A 2 01 26
办件类型
□转报件□承诺件■即办件
是否转报上级机关
□是■否
转报单位
是否前置审批
□是■否
前置审批单位
是否联合审批
□是■否
联合单位
是否包含特别程序
□是■否
特别程序
□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其它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其它办事服务事项
许可对象
境外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含港澳台地区);国内企业、自然人、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3、《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是否收费
■是□否
收费标准
名称登记,收取人民币100元。
收费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家计委[1992]价费字414号文、省物价局、省财政厅[2000]湘价费字第23号文。
许可数量
■无限制□有限制,限制数量
法定期限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大厅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当场作出准予名称核准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名称核准的决定。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名称核准的决定。
承诺期限
1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中有境外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含港澳台地区);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经营范围不含《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禁止类行业;
4、以“湘潭(市)”作为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5、拟设立企业在湘潭市境内。

(一)岗位责任人:市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管理科受理人员(受理电话:0731-52861632)
许可程序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三)时限:即时
2、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管理科受理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经对申请人提交的名称登记申请审查,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5)不属于企业名称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企业名称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以上所称有权更正人,是指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明确授权,可以对申请材料相关事项及文字内容加以更改的经办人员。
企业登记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予以核实。经核实后,提交“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根据核实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时限:当天
3、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市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管理科负责人或市工商局分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名称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