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湘潭市网上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政务服务事项信息表
填表单位(公章): 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填表日期:
事项名称
权限内企业核准登记
子项名称
冠湘潭企业名称登记
事项编号
430300 006214659 A 2 01 00
子项编号
430300 006214659 A 1 01 01
办件类型
□转报件□承诺件■即办件
是否转报上级机关
□是■否
转报单位
是否前置审批
□是■否
前置审批单位
是否联合审批
□是■否
联合单位
是否包含特别程序
□是■否
特别程序
□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其它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其它办事服务事项
许可对象
企业、自然人、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令第7号)2、《中华人民共和管理条例管理规定》(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5、《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6、《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企字〔2009〕83号)
是否收费
□是■否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
许可数量
■无限制□有限制,限制数量
法定期限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大厅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当场作出准予名称核准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名称核准的决定。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名称核准的决定。
承诺期限
1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无
许可程序
一、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受理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三)时限:即时
二、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受理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3、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辖范围的,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时限:当天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市工商局注册分局负责人或市工商局分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对申请人到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