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浅析合同利益的保护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i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什么是可得利益呢?欲说明可得利益,必须明白当事人在合同关系发展的不同阶段会涉及到哪些利益,以及这些利益与可得利益Z间的关系。在交易关系发展的不同阶段,上要会涉及返还利益、信赖利益、周有利益、履行利益以及可得利益等不同的利益类型,乞合同利益的内容散见于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屮,现逐一归纳列举如下:一、返还利益返还利益,也称固有利益,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的给付而取得不当得利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是缔约人本身就有的利益。关于返还利益,在我国《合同法》上主要表现为两种类型,第种是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子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第二种是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合同解除后,己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返还”和“折价补偿”作为我国《合同法》上返还利益的一种类型,事实上依据是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条关于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麻,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的规定。根据上述分析可知,这里返还利益也包括两种情况,如果原物尚且存在,未被第三人善意取得物质所有权情况下,返还财产属于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侵权责任的一种类型,或者作为民法上物上请求权效力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如果原物己经不存在或者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物之所有权,或者受损失方损失为价金损失,这里的返还利益则相对于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一一条规定的不当得利返还。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合同解除后,己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这里的恢复原状实际上就是通过原物返还方式实现受损害方的返还利益,这种返还利益常常涉及的是违约方的违约责任或受害方的违约救济问题。具体情形可概括为“基于对被告Z允诺的信赖,原告向被告交付了某些利益,被告未履行其允诺,法院可迫使被告交出其从原告处接受的价值”。保护返还利益,1=1的是为了防止不当得利,使缔约双方恢复到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签订时的状态。返还利益的保护是合同法对合同当事人利益最低程度的保护。二、信赖利益(一)定义“可以断定,当今没有儿篇专题论文称得上其作者彻头彻尾地清楚界定了他的定义,区分了所服务的目的。”由富勒教授的一篇具有最高轰动效应的论文——《合同损害赔偿屮的信赖利益》所引发的“信赖利益”的全球范围的讨论,如同富勒教授所言迄今难有一个普遍被接受的定义。关于“信赖利益”的定义,屮外有如卜诸种学说:1・损失说该说认为:“信赖利益者,指当事人相信法律行为有效成立,而因某种事实之发生,该法律行为(尤其是契约)不成立或无效而生之损失,乂称消极利益之损害。”以缔约过失责任为背景探讨“信赖利益”的人陆法系多持此说。“在大陆法系屮,信赖利益乂称为消极利益或消极的契约利益。指信赖表意人的意思表示有效的相对人,因表意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撤销意思表示所受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