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三章相对剩余价值[Ⅲ—125]我们把迄今为止所考察的剩余价值形式称为绝对剩余价值,因为它的存在本身,它的增长率,它的任何增加同时就是创造出来的价值(生产出来的价值)的绝对增殖。我们已经看到,绝对剩余价值是必要工作日超出其界限而延长的结果,而它的绝对量就等于这种延长的量,但是,它的相对量——比例的剩余价值,或剩余价值率——则是同这种延长即这种流动量同它的流数[69]即必要劳动时间的比例一起形成的。如果必要劳动时间是10小时,那么[由于绝对剩余价值的生产],它就会延长2、3、4、5小时。因此,创造出来的价值就不是10劳动小时,而是12—15劳动小时。正常工作日的延长,即必要劳动时间加剩余劳动时间的总量的延长,在这里就是使剩余价值增长即增加的过程。现在假定总工作日达到了正常的限度。只是在这种情况下,资本创造剩余价值即剩余劳动时间的趋势,才以它特有的和典型的形式表现出来。假定正常工作日是12小时,其中10小时为必要劳动时间,2小时为剩余劳动时间。假定不谈工作日超出这12小时界限的延长,也就是说,假定不谈绝对剩余价值的增长。当然,很明显,不管人们怎样规定,这种界限自身就会确立,就会表现出来。(为了纯粹地考察这个问题,也可以假定绝对剩余价值量不会继续增加,因为劳动人口不变。)因此,在剩余价值不能通过总工作日的延长而继续增加的情况下,它究竟怎样增加呢?靠缩短必要劳动时间。如果12小时总工作日中10小时为必要劳动时间,2小时为剩余劳动时间,那么,只要把必要劳动时间缩短1/10,即从10小时缩短到9小时,剩余价值或剩余劳动时间就可以例如增长50%,从2小时增加到3小时,而总工作日并没有延长。剩余劳动时间量,因而剩余价值量的增长,不仅是剩余劳动时间通过同时延长总工作日而直接增加的结果,而且也是缩短必要劳动时间的结果,也就是说,是劳动时间从必要劳动时间转化为剩余劳动时间的结果。正常工作日并没有延长,但是必要劳动时间缩短了,总之,总工作日划分为补偿工资的劳动和创造剩余价值的劳动的比例发生了变化。我们已经看到,必要劳动时间无非是有酬劳动时间,无非是这样一种劳动时间,这种劳动时间用以补偿工资即劳动能力的购买价格所包含的劳动时间(实际上是生产工资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必要劳动时间可以通过缩减工资而缩短。如果工资的价值被迫下降,那么工资所包含的劳动时间,因而为再生产工资即为补偿工资而支出的劳动时间也就减少了。随着工资价值的下降,这种价值的等价物,即与这种价值相应的,或者更确切地说,与这种价值相等的对等价值下降了。当然,这种情况实际上是存在的。劳动能力的价格同任何另一种商品的价格一样,实际上总是高于或者低于它的价值。但是我们在这里并没有说明什么问题,因为我们是从商品的价格同它的价值相一致这一前提出发的,或者说,我们是根据这一前提考察现象的。因此,在考察这里所谈到的必要劳动时间的缩短时,必须假定劳动能力按照它的价值出售,工人得到正常工资,也就是说,必须假定工人的劳动能力的正常的和传统的再生产所要求的那些生活资料量并没有缩减。[Ⅲ—126]{把工资(在劳动生产率没有提高的情况下)压低到它的平均水平以下来增加剩余价值,这就是把工人的生活条件降低到正常水平以下来增加利润。另一方面,工资(同样在假定劳动生产力不变的情况下)提高到它的正常平均水平以上,这就意味着工人也分享、占有他自身的一部分剩余劳动。在第一种情况下,资本家侵占了工人的生活条件和维持工人生活所必需的劳动时间。在第二种情况下,工人取走了他自己的一部分剩余劳动。在这两种情况下,一个人的所失就是另一个人的所得。但工人在生活上所失去的,是资本家在货币上所得到的,而在另一种情况下,工人在生活享受上所得到的,是资本家在占有他人劳动的比率上所失去的。}假定劳动能力的价格等于它的价值,也就是说,工资没有被压缩到或者说下降到正常工资以下,那么,必要劳动时间的任何缩短就只有通过提高劳动生产率才有可能,或者也就是说,只有通过劳动生产力的更高的发展才有可能。我们在考察商品时已经看到:如果劳动生产力提高,那么,同一使用价值就会在较短的劳动时间内生产出来,或者说,较大量的同一使用价值就会在同一劳动时间内生产出来(或者说在较小量的劳动时间内生产出来,不过,这属于第二种情况)。尽管商品的交换价值下降了,也就是说,物化在商品中的劳动时间量减少了,生产商品需要较少的劳动,但商品的使用价值仍然不变。劳动能力的正常再生产所需要的生活资料数额不是取决于生活资料的交换价值,而是取决于生活资料的使用价值,它的质和量;因而不是取决于生产生活资料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即物化在生活资料中的劳动时间,而是取决于这种劳动时间的结果,即体现在产品中的实际劳动。可见,如果生活资料的这个数额由于实际劳动生产率提高,能够在较短的劳动时间内生产出来,那么,劳动能力的价值就会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