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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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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doc

上传人:读书百遍 2020/3/22 文件大小:1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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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权利: ①有权查阅与鉴定有关的案件材料。②有权要求侦查人员提供鉴定所必须的文件、物品、痕迹以及其它材料。③必要时,鉴定人能够在侦查人员的许可和主持下,参加现场勘查复验复查和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等活动。④有权对非法或不符合法律程序收集的物品拒绝鉴定。⑤有权拒绝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对其鉴定活动提出的不正当要求和倾向性意见,对侵犯其鉴定活动的不法行为,有权提出控告。⑥有几个鉴定人共同鉴定时,能够经过讨论研究共同提出鉴定结论。如果意见不一致,能够分别提出各自不同的鉴定结论。每个鉴定人都有权保留自己的鉴定意见。⑦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与诉讼活动。⑧有权要求进一步明确鉴定目的和补充鉴定材料。确因鉴定条件不足而无法作出肯定结论的,能够出具分析意见,任何人不得强迫鉴定人作出肯定性结论。⑨对于鉴定人职权范围外或与鉴定无关的问题,鉴定人有权拒绝回答。义务: ①接到鉴定通知后,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鉴定; ②根据办案人员的要求,按时准确地作出鉴定结论; ③就鉴定结论形成的过程和科学依据,向侦查人员作出必要的说明和解释; ④故意作虚假鉴定,要负法律责任; ⑤凡涉及到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其它不能公开的鉴定材料,必须严格保密; ⑥鉴定中必须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妥善保管送检物品和材料。违法责任:司法鉴定人有违反《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规定情形的,由执业证书颁发机关给予警告,同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3万元。对司法鉴定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三)、(四)、(五)、(七)项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由执业证书颁发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实施。司法鉴定人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司法鉴定机构赔偿后,能够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司法鉴定人追偿。未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的人员,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由鉴定活动所在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3万元。司法鉴定人在鉴定活动中有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司法会计鉴定人的权利    为了保证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必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切实保障鉴定人员的权利。根据法律的规定,鉴定人员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点。    (1)有权了解案情,查阅鉴定工作所需的案卷材料;    (2)有权就有关鉴定事实依法询问当事人、被告、证人等;    (3)有向委托鉴定的司法机关提出提供作出鉴定结论所需资料的权力:    (4)一个案件由几个鉴定人进行鉴定时,她们有互相讨论的权力。在结论意见一致的情况下,她们有权委托鉴定人中的一人编制出共同的司法会计鉴定书,而且一一签名或者盖章,但意见有分歧时,能够各自单独提出鉴定结论:    (5)对司法人员侵犯或限制其权利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6)如果因提供的鉴定材料不足以作出鉴定结论,或者被委托人因业务知识水平有限而无力承担鉴定任务时,也能够不接受委托。    (二)司法会计鉴定人的义务    司法会计鉴定人的义务主要是接到司法机关的通知后,按时到场,实事求是地作出鉴定结论。根据中国法律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司法会计鉴定人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点;    (1)接受指派或聘请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