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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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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1294838662 2020/3/26 文件大小:2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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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决定对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税收政策进行调整,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3号,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相应修改: 一、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由台湾船舶及其人员运输或者携带进入交易市场的货物仅限产于台湾的土特产品、生活日用小商品以及旅游商品(具体清单详见附件)。修改为台湾船舶及其人员运输或者携带进入交易市场的货物仅限原产于台湾的土特产品、生活日用小商品以及旅游商品(详见附件1)。进入交易市场的台湾商品暂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二、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由进入交易市场的人员每日携带出交易市场的台湾商品总值在人民币3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超过人民币3000元的,超过部分按照一般贸易的管理规定办理进口手续。修改为进入交易市场的人员每日携带出交易市场的台湾商品总值在人民币6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超过人民币6000元的,超过部分按照一般贸易的管理规定办理进口手续。三、增加本办法附件2列明的商品仅限在规定数量内携带出交易市场。超出规定数量的,应当按照一般贸易的管理规定办理进口手续。,作为《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原《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予以删除。四、增加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携带入境数量限制商品清单作为《办法》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本决定自XX年2月1日起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的管理,维护交易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促进海峡两岸民间商品交流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是经国家批准在厦门市翔安区大嶝岛内专门设立,用于开展对台民间小额商品交易活动,并且实行封闭管理的海关监管区。第三条对进出交易市场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以及交易市场的有关场所,海关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在交易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向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第五条台湾船舶及其人员运输或者携带进入交易市场的货物仅限原产于台湾的土特产品、生活日用小商品以及旅游商品(见附件1)。进入交易市场的台湾商品暂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国家限制进出口和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从台湾进口到交易市场的台湾产卷烟,可以免于交验《自动进口许可证》。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交易市场。第六条进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运进交易市场货物的品名、数量、价格等,并且按照海关要求交验有关单证。第七条进入交易市场的人员每日携带出交易市场的台湾商品总值在人民币6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超过人民币6000元的,超过部分按照一般贸易的管理规定办理进口手续。本办法附件2列明的商品仅限在规定数量内携带出交易市场。超出规定数量的,应当按照一般贸易的管理规定办理进口手续。第八条从境外运入交易市场的货物和从交易市场运往境外的货物列入进、出口统计。从交易市场内运往市场外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