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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及其法律协调.doc

上传人:changjinlai 2014/4/1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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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及其法律协调.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及其法律协调

内容摘要:商号权是商号所有人对其商号所享有的权利。商号权已成为企业品牌资源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因为商号权与商标具有相似性,使用上经常产生混淆,从而引起商业主体利益上的冲突,本文从实际出发,从各个角度提出了解决方法。
关键词:商标权商号权法律保护

商标权是指一定的民事权利主体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某个特定商标的资格或能力。商号权是商号所有人对其商号所享有的权利。从两者的定义可以看出,因为商号与商标的具有相似性,导致两者在使用上经常会发生混淆,从而引起商业主体利益上的冲突。
正是由于客观上的混淆引起了利益上的冲突,打乱了市场经济应有的经济秩序,才使冲突升级为一种法律现象。不容置疑的是,这种混淆显然只有在不同的商业主体之间才会发生,但往往它们都是以持有合法权利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也就是本文讨论的权利冲突的形式来体现的。而主观上的混淆则是法律在解决权利冲突时要衡量的一个重要因素。

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的现状

我国现行法律对商号权保护不足。没有将商号权作为与商标权并列的知识产权来保护,仅将商号作为人身权中的企业名称来保护;我国有关商号的立法层次较低,这种状况导致我国对商号保护不力的局面;没有明确赋予商号权在与商标权发生冲突时“在先权”的地位,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商号尚未明确取得阻止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地位。
对商标与商号的法律规定协调不够。对这两者予以协调规定,相互制约是各和商标注册分别受《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商标法》的调整。为滋生恶意侵权提供了土壤,导致了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更加激烈。
现行的一些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规范,包括司法解释,均尚欠明确,缺乏可操作性。

解决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的建议

灵活运用现有法律规定保障合法在先权利人的利益。在处理两权冲突中,尤其是现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如何保护的在先商号权的问题,当其被不正当地抢注为商标并恶意竞争时,可利用《不正当竞争法》总则方面的规定加以保护。对总则条款、诚实信用原则的弹性解释与运用是保护商号权人和商标权人合法利益的最后救济原则。

赋予商标和商号合理的法律地位。我们应该改变商标保护优先的传统观念,给商号应有的知识产权保护地位。这也是解决商号权和商标权冲突的前提条件。针对《民法通则》对商号权的定位不准,“建议我国在《民法通则》中的知识产权一节中增加商号权保护的规定,并相应地从人身权一节中删去这一规定,以符合国际惯例和商业名称权的自身属性,完善我国的权利划分体系”。
完善商号与企业名称的定位以提高商号的立法层次。只有提高商号的立法层次,才有利于加强企业以及全社会对商号专用权的重视,有利于增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执法的力度,有利于打击侵犯商号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立法可以借鉴法》,这部法律中可对于商号的取得、转让、评估、继承、侵权责任及其管理做出详细的规定,使商号的内容更加体系化。此外,对于那些经长期使用已上升为商品标识的商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