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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规范.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20/3/31 文件大小:15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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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律师会见规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委会草案第六稿(释义与论证稿)  第一条【与值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拘留、逮捕后即有权申请值班律师的帮助并与其会见。办案机关接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申请后应立即通知值班律师,值班律师应当会见。 【拟解决的问题】、被告人获得委托律师或者指定律师的帮助前,最容易发生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程序性违法行为,应该如何保障其诉讼权利?、羁押机关如殆于履行通知及告知义务,会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知自己身处的诉讼阶段及相应的诉讼权利。 【相关立法例】值班律师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目前已经成为很多国家和地区法律援助制度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如英国和中国香港特区的警察局值班律师制度、加拿大的刑事和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等。2006年初,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我国商务部、司法部协商,在河南修武县进行探索,建立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项目的试点。我国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是由政府出资,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在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等部门值班,免费为当事人即时提供法律咨询、指导,或者作为被指控人的代理人,帮助被指控人申请延期审理或者处理其他法律事务。 【释义与论证】。值班律师制度是由执业律师轮流值班免费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但尚未获得辩护人帮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制度。设置值班律师制度目的有二:其一,可为低收入人群提供及时性的、专业化的、低成本高效率、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其二,有利于保障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在场权。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人权保障越来越受到重视。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有权在场是世界各国的通行规则,在职权主义诉讼制度下,这一制度,不仅能体现法律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充分尊重和保护,缓解犯罪嫌疑人的弱势地位,还能加强法律监督,减少司法***和非法取证现象,防止侦查讯问权的异化,以及提高侦查机关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我国2006年在河南进行了值班律师制度的试点,司法部经考察认为:该制度在保障人权和促进司法公正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从操作层面看,目前指导河南省值班律师制度的文件是《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办公室操作规程》。该文件规定,法律援助值班室应当设在法院或公安机关办公场所内靠近大门或业务庭附近,应设有明显标志;办公室由公安机关和法院提供,要有当地律师事务所名册供当事人查阅。值班律师的工作内容是: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协助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代写法律文书;如果有必要,值班律师可以出具书面《律师建议书》,转交法院或公安机关。考虑到我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不同,在具体设置值班律师制度时,宜由各省级司法行政部门与律师协会结合本地实际,参考试点效果,逐步探索,分步实现。有条件的先行设立,没有条件的暂缓设立,待条件成熟再予以设置。 第二条【确立委托关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行委托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亲友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的人可以代为委托辩护律师。接受委托的辩护律师可以到羁押场所或监视居住地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建立委托关系的,在委托书上签字确认;不同意建立委托关系的,可以拒绝签字,终止会见。 【拟解决的问题】,代为聘请律师的主体范围过于狭窄。,常被办案机关认定委托关系无效而不允许会见,或以已安排过会见为由,对后聘请律师的会见申请不予安排。 【相关立法例】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中表明了对此问题的态度,第1条规定:“所有人有权请求由其选择的一名律师为其辩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美洲人权公约》第8条也有类似的表述,表明了委托关系的最终确认权归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于委托关系的确认,公安部1996年12月20日发布的《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规定》第27条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征询其是否同意聘请本律师。如表示同意应让其在聘请律师的《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如表示不同意,应记录在案并让其签字确认。” 【释义与论证】。现行法律仅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有代为聘请律师的权利,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亲属或者亲属因通知不到等情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律师的权利就会受到损害。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民工进城务工,使这个问题得以凸显。如果农民工因涉嫌刑事案件而被羁押,近亲属又不在身边,其聘请律师的权利如何实现?为了保障这一特定群体的诉讼权益,本条将代为聘请律师的主体范围由亲属扩展为亲友及其指定的人,这样更有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实践中大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到羁押后,都是由其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