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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契约对组织公民行为的影响分析.doc

上传人:changjinlai 2014/4/1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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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心理契约对组织公民行为的影响分析
[摘要] “心理契约”是联系员工和组织之间的心理纽带,也是影响员工行为和态度的重要因素。组织公民行为类似于员工的角色外行为,是不受与组织签订的正式合同或内部的规章制度约束,而是发自内心做出的利他人、利社会的有益行为。虽然两个概念看似无关,但组织公民行为的实施却深受心理契约的影响。基于这个思考,论文对心理契约和组织公民行为进行了综述, 总结了四种不同类型的心理契约会对组织公民行为产生影响,接着提出了在实践中运用心理契约管理组织公民行为的意见。
[关键词] 心理契约组织公民行为影响

目前,学术界和管理界单独对心理契约理论和组织公民行为理论进行研究的情形较多,而研究它们之间相互关系的情形较少。心理契约和组织公民行为看似毫无关联,一个是心理因素,一个是行为表现,实则心理契约的表现形式和存在状态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组织公民行为。研究表明,雇员对心理契约违背行为的认知与不良的雇员行为(包括离职、工作马虎等)存在高度正相关;而与积极的雇员行为(包括工作绩效、组织公民行为)和态度(包括满意度、忠诚度等)存在高度负相关。

一、心理契约的概念

心理契约最早是由组织心理学家Argyris提出来的,用以说明雇员与雇主之间的关系。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学术界对心理契约中谁是主观理解的主体产生了分歧,所以产生了学派之间的争论。一派以美国学者Rousseau 、,被称之为“Rousseau学派”;另一派则以英国学者Guest 、Conway 、HerrioL和PemberLon等人为代表,强调遵循心理契约提出时的原意,并认为这是雇佣双方对交换关系中彼此义务的主观理解,被称之为“古典学派”。
本倾向于Rousseau学派的观点,对它的定义是:雇员在开初与组织代理人互动中因组织明示或暗示的许诺而感知的,后来并不一定为组织代理人所意识到的,对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义务和组织应该承担的责任义务的理解,即自己应当做什么来满足组织的需求,组织应当兑现什么来满足自己的发展。它的核心成份是双方内隐的交换关系和相互责任。一旦心理契约被单方面违背,员工的期望变成绝望,他们的士气,精神面貌,工作满意度,对组织的情感投入,工作绩效等显示指标会立即下降,严重的会引起各个层次的人员流动,特别是核心技术人员和中高层管理人员。

二、组织公民行为的概念

Batemand & Organ于1983年首次提出了组织公民行为(OCB)的概念,认为它是未被组织正式规范为工作说明书的要件,但却是组织需要的。an于1988年提出了正式的定义,认为组织公民行为是员工自觉自愿表现出来的,即非正式角色所强调的,也不是薪酬体系所确认的,但却对他人和组织有着积极作用的个体行为。an结合Borman & Motow
idlo周边绩效的概念,对它再次进行定义,已得到学术界的广泛认同和引用,他认为OCB能够改善组织的社会和心理环境,并对任务绩效提供强大支持。
基于上述理论,本文对OCB的见解是:首先,它是员工的角色外行为,不受岗位职责和工作说明书的约束,员工实施与否完全取决于个人对组织系统的感知和价值观导向;其次,组织不提供正式的奖惩赏罚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