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剪除刑讯逼供“毒树之果”
以种地、做小买卖为生的河南商丘农民赵作海,因为地方公检法违法办案导致他背着杀人犯的恶名白白坐牢11年,直到今年4月30日,失踪多年的“被害人”赵振响突然回到家中,他才于5月9日被无罪释放。这些执法人员仅仅依据一具无头尸、几张口袋碎片,便对赵作海严刑逼供、对所谓“情人”屈打成招,逼出所谓的证据链,从而制造了又一起举国震惊的冤案。
6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窟》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公布。两规定在细化各项证据规则的同时,特别明确指出,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供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此一原则,实际上就是西方一些国家确立已久的“毒树之果”原则。在1920年的西尔弗索恩-伦巴公司诉美国政府案件中,联邦特工人员以不合法的手段扣留了一些书籍和记录,但被告获得了法院批准归还书籍和记录的命令。特工人员在归还书籍和记录前对物品进行了拍照。审判中,控方根据这些照片要求法院对这些文件签发传票。法院认为以非法搜查获得的信息为依据而签发的传票是无效的。正如控方不能在法庭上使用违宪搜查获取的直接证据一样,对于以此搜查为基础而获得的间接证据亦不能使用。要求排除非法证据所衍生的第二手证据,这就是著名的“毒树之果”原则。
日前,高检还要求利用4个月时间,在全国检察系统集中开展一次“反特权思想,反霸道作风”的专项教育活动,并全面推行执法人员一人一档制,以避免在审讯过程中各类违规行为的发生。
刑讯逼供亵渎了法律公正
然而,近年来由于执法不严,刑讯逼供事件屡见不鲜……
事件之一:赵作海案系刑讯逼供的典型冤案,但绝非仅此一例,湖北省京山县村民余祥林案与之有着惊人的相似:1994年4月,佘被当地公安机关逮捕,原因是捕前四个月,他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的妻子张在玉走失。而同年4月11日,一具腐烂得面目全非的女尸被发现,公安认定那就是张在玉。在遭到长达10天11夜的残酷毒打、体罚、逼供、诱供后,佘终于屈打成招。1998年6月15日,佘被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也驳回了余的上诉。佘样林的亲朋好友为了逃避迫害,不得不抛家舍子,背井离乡,有的甚至也受到了刑讯。其母含冤去世。出人意料的是,2005年3月28日,出走了11年的张在玉竟突然归来,佘祥林案方由此得以昭雪。
事件之二:2002年,上海一家部级文明看守所,关进一个小伙子,当天就被打死。看守所对前往调查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监督厅原厅长陈振东解释说是在押人员互殴所致。陈反复调查发现,打人者正是公安自己,“很惨啊,把脑袋压在便池里让水冲。”陈当时要求媒体曝光,结果遭遇领导说情,从轻处理,“一个判了五年,一个免于刑责,连简报都没让发。”
事件之三:2009年,云南发生了一起所谓“躲猫猫”案。云南玉溪24岁男青年李乔明因盗伐林木被刑拘,在看守所度过11天后,竟因“重度颅脑损伤”而不治身亡。警察称其死因是其与狱友玩“躲猫猫”游戏时遭狱友追打,不小心撞到墙壁上。经查,实为监管人员纵容牢头狱霸多次体罚殴打所致。
事件之四:陕西“女高中生受审猝死”案曾轰动一时。2009年2月10日,陕西丹凤县发生一起杀人案。为尽快获取口供,审讯人员采取不让嫌疑人休息、反背捆绑、吊打等方式刑讯逼供,致使该女生不堪折磨,5天后终因心脏突然停跳死亡。
再有,2008年,吉林省人王国春被警方刑拘,6天后家属被告知,王在睡梦中自然死去。2009年12月,陕西女子王会侠被警方带走,“问话”20小时后死亡,警方称是因为情绪激动所致。
一般刑讯逼供的对象多是普通公民,但近几年发生的案件表明,警察、法官等司法工作人员也会成为受害者。1998年4月20日,昆明市公安局通信处民警王晓湘与路南县原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被枪杀在一辆微型车上。被害人王晓湘的丈夫、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涉嫌故意杀人而被刑事拘留。负责案件侦破的昆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政委秦伯联、刑侦三大队大队长宁兴华采用连续审讯(不准睡觉)、拳打脚踢,并用手铐将杜吊挂在防盗门、窗上,然后反复抽出凳子或拉拴在脚上的绳子,又用毛巾堵嘴、电棒电击,直至杜承认并指认作案现场。1999年2月5日,杜被昆明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杜以公安机关刑讯逼供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改判为死刑,缓期2年执行。后随着杨天勇等故意杀人抢劫案的侦破,确定杀害王晓湘、王俊波的凶手系杨天勇等人所为。杜培武才被无罪释放。
刑讯逼供虽然亵渎了法律的公正,可一旦嫌疑人在看守所死亡,侦查一方及看守所还总是想方设法隐瞒真相,且又异想天开编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