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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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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黔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市场监管处字〔2017〕152号当事人:黔西县家源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20522MA6EG3G75J/520522000275199;法定代表人:黄中学;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黔西县花都大道蓝天水岸二幢一单元6-1号;成立日期:2014年05月19日;经营范围:建设项目投资;商业贸易投资;投资咨询服务。按照《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文件)以及《贵州省工商局关于开展清理名存实亡企业工作方案》(黔工商诚〔2016〕12号文件)的要求,我局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进行清理。清理过程中发现黔西县家源投资有限公司2015年至2017年连续三年未报送年度报告,当事人未在其登记住所开展经营活动,通过电话与其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其法定代表人称当事人自成立以来一直未开展经营活动。2017年9月11日,执法人员填制《立案审批表》,报经县局领导批准立案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黔西县家源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9日经本局核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企业住所位于黔西县花都大道蓝天水岸二幢一单元6-1号。2017年9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的登记住所黔西县花都大道蓝天水岸二幢一单元6-1号进行实地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在此地开展经营活动。通过电话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其法定代表人称当事人自公司成立后一直未开展经营活动。另,当事人在2015年、2016年和2017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报送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度报告,至2017年9月15日止当事人在黔西县地方税务局无登记。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且未办理注销登记。上述违法事实,收集了下列证据在卷为证:证据一:2017年9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住所检查时制作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现场检查表》1份1页,证明当事人未在其登记住所开展经营活动,且自成立后一直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证据二:2017年11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通话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自成立后一直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证据三:2017年10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截取自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当事人企业年报信息和2015年至2017年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图片各1张,证明当事人2015年、2016年和2017年未报送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报告的事实。证据四:2017年10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截取自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当事人基础信息的图片1张,证明当事人系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主体资格的事实。证据五:黔西县地方税务局出具的税务缴纳情况证明清单一份,证明至2017年9月15日止当事人在黔西县地方税务局无登记的事实。以上证据均依法予以确认。2017年11月22日,因当事人不在登记场所,无法直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本局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采取以黔西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