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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工业区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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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工业区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3/1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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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厦门市工业区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厦府办〔 2005 〕 1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业区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 市经发局牵头制定的《厦门市工业区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 OO 五年一月十七日厦门市工业区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工业区建设, 科学配置土地资源, 合理调整产业布局, 有效改善投资环境,积极引导产业集聚,推动海湾型城市建设发展,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市经济发展局是全市工业区产业规划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 一)组织编制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相协调,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工业区建设总体规划,并进行科学的论证,报市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二) 组织编制工业区产业发展规划; 指导各区及开发区按照产业规划, 引导相关企业进入工业区发展。(三)协调全市工业区的整合、建设工作。( 四)加强行业政策指导,协调工业区所在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实施工业区的招商引资工作,引导产业集聚。( 五)协调解决工业区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第三条为加大全市工业区统一规划和指导协调力度, 成立厦门市工业区规划建设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经发局。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工业区的总体规划进行指导和协调。第二章整合规范工业区第四条整合规范工业区。按厦府〔 2004 〕6 号文, 全市工业区整合规范后为 14个(具体方案见附表) 。根据工业区规模、行业布局,区内可设多个园区。整合后工业区内,对现有的工艺和技术设备落后、污染环境、耗费资源的企业依法予以淘汰, 对与工业区产业结构布局冲突、不相容,制约工业区主导产业发展的企业应逐步迁出。第五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 2003 〕 70 号文) 及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 2003 〕 112 号文的要求, 凡被撤销和重组的工业区不再使用“开发区”、“园区”、“工业园”、“工业区”等名称。经整合后的工业区应使用经确定的规范名称。第六条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 凡拟新设立的工业区或拟使用‘开发区’、‘园区’、‘工业园’、‘工业区’名称应报厦门市工业区规划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经国务院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已报国务院备案后,方可设立或冠名。第三章引导工业区产业集聚第七条工业区应明确功能定位和产业分类, 引导进入工业区企业走新型工业化发展道路。具体产业发展规划由市经发局负责制定。工业区所在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必须严格按照工业区的功能定位和主导产业招商引资。第八条工业区所在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 有选择地引进科技含量高、投资规模大、经济效益好、污染程度低的项目进入工业区。对进入工业区的项目,所在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按照土地投资强度的要求供地, 建立集约用地新机制,提高工业用地集约化水平。对进入工业区的项目, 所在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按照产业规划严格把关; 对把握不准的,应在正式审批前向市经发局征求行业准入意见。市经发局在接到征求意见函后,应在7 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 需要专家论证的项目除外)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