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民商事案例分析一、案情简介甲公司在隐瞒没有钢材这一事实的情况下,与乙公司签订了钢材买卖合同。之后,甲公司先后委托丙公司为乙公司担保,丁公司以其不动产向乙公司抵押,乙公司便向甲公司先支付了 100 万元人民币的定金。次年交付日期到,甲公司未能交付钢材,其成员还因诈骗被捕,乙公司得知后立即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并诉请丙公司与丁公司分别承担担保和抵押责任,三方亦拒绝。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形成了债权关系;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签订了一般保证合同,形成债权关系,乙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签订抵押合同,形成了担保物权关系。二、解决问题(一)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合同的效力认定本案甲公司本没有钢材,却隐瞒这一事实,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从意思表示初期看,确实符合上述情况,所以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之后,乙同意并与丙公司和丁公司分别签订担保和抵押合同,没有要求撤销或变更合同,所以此买卖合同自始有效,甲公司不能主张此合同无效,同时应承担违约责任。(二)甲公司的责任承担 1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认定为有效,甲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未能交付全部货物,违反合同约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甲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又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其归责原则采无过错原则,即当事人一方只要有违约事实,就要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论其主观心态如何。 2、甲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应当向乙公司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其责任形式为损害赔偿金和定金。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和其他替代物。本案中,乙公司先向甲公司交付了 100 万元定金,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