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2013 年 7 月 3 日经 2013 年第三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
2013 年 7 月 3 日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
债券市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
公司依法、规范运作,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
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
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规定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
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市场公开披露;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
公司的定期报告以及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
持续披露。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标准
第五条前章第三条所称的定期报告包括:
(一)每年 4 月 30 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二)每年 8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
金流量表;
(三)每年 4 月 30 日和 10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
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上述信息的披露时
间应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六条前章第三条所称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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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
合同;
(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划转
或报废;
(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难以消除
的;
(七)公司发生超过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八)公司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九)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发生
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公司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