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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排污申报登记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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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排污申报登记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wxc6688 2020/5/20 文件大小:3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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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排污申报登记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深圳市排污申报登记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条为准确地掌握我市污染源排污情况,加强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及产生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都应当列入申报登记的范围。建筑施工产生扬尘及表面处理行业生产中产生的工艺废气,属于申报登记的范围。国家确定的十二种总量控制污染物应列入申报登记的必报内容,即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石油类、***化物、***、***、铅、镉、六价铬、废气中的烟尘、粉尘、二氧化硫和工业固体废物。第三条申报登记的事项包含以下内容:(一)排污单位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排放情况;(二)国家确定的12种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情况;(三)企事业单位环境管理及污染治理状况;(四)重点污染源及重点污染行业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况;(五)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库;(六)按流域、区域、行业汇总数据。第四条市人居环境委员会负责协调、组织全市申报登记工作。第五条申报登记按以下步骤进行:(一)主管机关发放申报登记表及有关参考资料,或指导排污单位到市人居环境委网站进行下载;(二)对申报单位的填报人员进行指导;(三)对上报的申报登记表进行审查、核实,确保填报的数据规范、准确、详细和完整。对未按时或未如实申报的限10个工作日内改正;(四)对通过审核的排污申报登记表,主管单位需要组织人员录入系统;(五)汇总申报登记表、建立档案和动态数据库。申报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存入污染源档案中,一份装订成册,一份由申报单位自行保存。第六条每年的一月份起对上年度申报登记的排污单位组织年审。对有排污变化的企业,及时变更申报登记内容,对新增污染源应组织补报。年审及变更工作必须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完成。第七条每年完成申报登记工作后,应编写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技术报告。技术报告内容应包括:(一)废水、废气、固废、噪声等管理状况;(二)总量控制的12种主要污染物排放概况;(三)重点污染源、重点污染行业的分布及污染概况;(四)申报登记企、事业单位的概况。第八条拒报或者谎报污染物排放情况的,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