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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力市场管理立法的现状与完善
摘要: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的作用,通过价格杠杆的竞争机制的作用,把资源配置到最为社会所需要的产品和生产部门。这就不仅需要建立消费品市场,还必须培育要素市场,形成完整的市场体系。本文对我国劳动力市场管理的立法现状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几点思考。
关键词:劳动力市场管理立法现状思考
一、劳动力市场概述
所谓劳动力市场就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由市场来配置劳动力资源和调节劳动力供求关系的运行机制。劳动力市场在整个市场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是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改革劳动制度,逐渐形成劳动力市场。”这是党中央以决定的形式,第一次提出了中国搞市场经济要有劳动力市场,并且要求把培育劳动力市场作为培育市场体系的重点之一。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的资源和生产要素都要由市场作基础性的配置,这包括土地、资金、原材料、技术、劳动力等,而在这些生产要素中,其他都是物的要素,只有劳动力是人自身具有的要素,它是人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所以劳动力市场在我国市场体系中是一个处于中心地位的独立完整的市场,它具有自己的特性:
第一,具有同其他各类市场相区别的特征
劳动力作为市场的客体,不完全等同于其他生产要素,有着自己的特性:一是劳动力同劳动者的不可分割性。二是劳动力质和量的可变性。三是劳动力所有权的不可转移和任意处理性。
第二,法律关系的特殊性
在劳动力市场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一旦就有关法定和约定的权利义务事项达成协议,并为法律确认时,便由劳动关系上升为劳动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亦具有自己的特殊性。一是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二是法律关于主体权利义务的延续性。一般的市场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只发生在市场交换过程中,随着标的贷款的交付而了结,不会延续到生产劳动过程中。第三,法律关系的独立性
劳动法律关系既不是单纯的民事法律关系,因为劳动者享有诸多与人身权利相关的劳动权;也不是单纯的经济法律关系,因为国家干预的性质主要是从保护劳动者利益出发,而不是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性质;更不是行政法律关系,因为劳动关系双方均不代表政府行为,而是一种契约行为。
第四,立法宗旨的倾斜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把“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它也将成为劳动力市场立法的宗旨,因为在劳动力市场上劳动者作为自然人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总是弱者,需要法律保护。这也是我们社会主义制度所决定的,这和其他市场立法所不同。它是一个独立、完整的市场,对其应有专门的法律进行调整。
二、劳动力市场管理立法的现状
计划经济时期,我国的人力资源配置与管理是政府统分统配,因此没有也不可能产生真正意义上的劳动力市场。改革开放之后,随着政府对人力资源管制的放宽和企业对人力资源要素市场配置的需求增大,人力资源中介组织逐步产生和发育,1983年,沈阳市率先建立了我国首家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这也是我国最早的人力资源中介组织。2003年底,全国共有各类人才中介服务机构4000多家,,其中民营的人力资源组织发展迅速,中外合资的人力资源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