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政策(二)
一、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月缴费金额
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月缴费金额=Σ(职工月缴费基数×各险种单位缴纳比例+职工月缴费基数×各险种个人缴纳比例)
二、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比例(2014年)
项目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工伤保险
大病医疗
互助补充保险
人员缴费类别
单位缴纳
个人缴纳
单位缴纳
个人缴纳
单位缴纳
个人缴纳
单位缴纳
单位缴纳
单位缴纳
城镇职工
2011年3月31日前已经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劳动者
20%(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12%)
8%
%
2%
2%
1%
%
根据行业确定基准费率(%、%、三类行业2%),实际费率为基准费率加浮动费率
1%
2011年4月1日后新招用的本市户籍劳动者和非本市户籍的城镇职工
原综保的本市户籍劳动者
12%(2016年恢复为20%)
8%
%
2%
2%
1%
%
1%
非本市户籍农民工
原综保的非本市户籍农民工
12%(2016年恢复为20%)
8%
%
无
2%
1%
%
个人自愿参加
2011年4月1日后新招用的非本市户籍农民工
温馨提示:
1、根据成府发[2011]5号文、成办发[2011]31号文、成办发[2011]32号文、成办发[2011]33号文、成人社发[2011]8号文的规定,2011年4月1日起综合社会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各险种按不同人员类别缴费。
2、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及其用人单位,可自愿选择参照城镇职工或原综保本市户籍劳动者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3、根据川人社发【2013】57号文、成人社发【2013】228号文的规定,2014年1月1日起,农民工统一按照城镇职工的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
4、二类行业和三类行业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根据成劳社发[2005]156号文的规定,每年4月调整浮动费率。
三、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职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职工本人工资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确定。
根据四川省统计局《关于2012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告》,2012年度四川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3110元;根据成都市统计局《关于2012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告》,2012年度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38221元。
根据《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2013年度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使用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成社办[2013]22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涉及到“职工平均工资”,使用上一年四川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从2013年1月起执行,用人单位及职工1至5月期间养老保险缴费下限和上限与公布数据之间的差额部分,应当重新核定或申报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基数涉及到“职工平均工资”,使用上一年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从2013年6月开始执行。
工资收入低于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养老保险以省平工资的40%计算下限,其他险种以市平工资的60%计算下限)(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