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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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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ttteee8 2020/5/23 文件大小:6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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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东政办发〔2008〕291号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现将《东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00八年九月三十日东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财政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建设。(一)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东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乡规划及实际需要编制。(二) 政府投资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三) 政府投资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工程监理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第五条市发改局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平衡、项目审批、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综合验收、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职能。监察、财政、审计、国土、环保、规划、建设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立项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项目库建设,并抄送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申请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优先从项目库中筛选。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须经申请并批准立项。申请项目立项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 项目业主单位要求立项的申请;(二) 项目建议书;(三)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第八条审批权限属市审批的项目,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批;审批权限属市以上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市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按省管理办法审核后上报审批。第九条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业主应当依次进行下列工作:(一)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二) 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程序申报。第十一条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业主单位应提供:(一)项目业主单位要求可研批复的申请(主管部门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三) 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选址意见;(四) 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五) 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六) 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审核意见。第十二条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或经市政府同意急需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直接报批项目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其中50万元以下的,可实行简易程序(即表格式)审批;但在项目批准前,项目业主应提供规划、国土、环保、财政和主管部门意见。第十三条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应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论证或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咨询评估;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或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第十四条项目业主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有相应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