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IMO最终通过针对救生艇艇钩安全问题的一揽子新要求
2011年5月20日闭幕的国际海事组织第 89届海上安全委员会会议正式通过了酝酿已久的对救生艇钩技术要求的SOLAS公约和救生设备规则修正案。该两修正案关于新艇钩的要求将于2013年1月1日生效,并要求从2014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船舶的救生艇必须配备符合新要求的艇钩。
修正后的要求具体如下(*号者为新增条文):
1 同步脱钩;
2 *,但艇钩应该在艇完全浮于水上时才能打开。如果艇没有到达水面,应通过有意的持续的多个动作(包括去除或绕过为防止意外或过早脱钩而设置的安全连锁)才能脱钩。
*不因磨损或错位或钩体及其操纵部分受到意外的力以及横倾至20°纵倾至10°而脱钩;
*%时也适用;
3 *除了采用载荷通过艇钩中心的设计(此时救生艇重力能够保持艇钩锁闭)外,艇钩应能在有意通过操纵系统打开前,通过锁定机构对钩子本体的锁定,承受不同条件下的安全工作负荷。锁定范围,对凸轮轴式(即用凸轮轴对钩子的尾部进行直接或间接锁定的)的艇钩,当承受安全工作负荷时,应在凸轮轴从锁定位置向任意方向转动达45°(或根据设计仅单方向转动达45
°)范围内保持锁定;
4 *为使艇钩具备稳定性,当艇钩完全复位并锁闭时,救生艇的载荷不应导致任何力被传递到操纵系统;
5 *锁定机构不应在艇钩载荷的作用下退转;
6 *如设有静水连锁,该连锁应在救生艇被提升离开水面时自行复位;
7 艇钩应具备两种释放能力,无载释放和有载释放:
无载释放是当救生艇浮于水面或艇钩未承受载荷时的释放,不应通过手工从艇钩上摘除吊环或卸扣;
有载释放是当艇钩承受载荷时进行的释放,应配备静水连锁或其他机构以确保在救生艇浮于水面前无法释放。当出现故障或救生艇未到达水面时,如果需要紧急释放,应能超越静水连锁或相似的装置。该超越功能应被适当保护以避免不当或过早使用。适当保护包括无载释放不需要的特殊机械保护,以及一个危险标志。该保护应能被一个有意施加的适当的不大的力破坏,如打破保护性玻璃或透明罩盖。不应采用贴纸或细绳作为保护。为避免过早释放,应通过有意的持续的多个动作才能脱钩。
8 为防止在回收救生艇时发生跌落事故,当艇钩未复位时,艇钩应不能承受载荷或手柄或安全插销不能恢复到正常位置,且任何指示器不应指示为已经正常复位。应在每个操纵位置张贴危险提示以提醒船员进行正确的复位操作;
9 *手柄,软轴,艇钩,操作连接件和艇钩固定结构连接件均应使用耐海洋环境侵蚀的材料而不需要涂覆或镀锌。艇钩使用寿命中的磨耗所致的机械误差不应导致故障。进行机械操纵所使用的连接件(如软轴)应进行水密保护以使其不暴露在外;
10 艇员从艇内应可以通过下述方式清楚地看到系统可以起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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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应提供具有适当的文字警告,使用彩色标志,图示和/或符号的操作须知。如采用彩色标志,则绿色应表示正确复位的艇钩,红色表示不恰当或不正确复位的危险;
12 释放手柄颜色应同环境颜色相区别;
13 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