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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调整明细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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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调整明细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docx

上传人:386259182 2020/5/27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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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调整明细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一、税法对资产的界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公告 第五十条本办法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二、资产损失的赔偿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三、实际损失和法定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三条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财税【2009】57号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四)。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