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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文件(22)关于《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审查报告——2019年3月26日在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柏阳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现将法制委员会对《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审查情况报告如下:汕头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过程中,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该决定草案送省人大环境资源委,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等九个单位征求了意见,并进行了研究,提出了有关的意见和建议。汕头市人大常委会认真研究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对决定草案作了修改完善。2018年12月27日,法制工作委员会收到汕头市人大常委会报送省人大常委会的《关于报请批准〈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报告》后,再次研究,提出了初步审查意见。2019年3月14日,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3月18日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将《决定》提请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查。法制委员会认为,《决定》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查批准。以上报告,请予审议。附件:关于《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审查要点附件关于《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审查要点一、关于废止《汕头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一)相关上位法1.《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正);2.《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18年11月29日修正)。(二)审查的主要方面《汕头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于2006年7月1日施行。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水污染防治法》,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更严格管理,规定了更严厉的法律责任。2018年省人大常委会修改了《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鉴于《汕头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的基本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涵盖,《汕头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已无存续的必要。经审查,《决定》废止《汕头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没有合法性问题。二、关于修改《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