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总责1、0、1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咨询人员得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活动,严格鉴定程序,提高工程造价鉴定成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得若干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与标准制定本规程。1、0、2本规程适用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活动。1、0、3工程造价鉴定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2独立性原则;3公正性原则;4客观性原则。1、0、4承办工程造价鉴定业务得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必须就是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取得了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得企业。,接受国家、政府等有权机关得委托开展鉴定活动,超出资质等级许可出具得鉴定意见书无效,并应承担相应责任。(以下简称鉴定人员)必须就是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注册于该鉴定机构得执业造价工程师,但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得,受过开除公职处分得人员,不得从事鉴定业务。1、0、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委托,鉴定受托人应不受理其业务:1、委托事项得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得;2、委托事项超出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得;3、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资质等级范围得;4、对鉴定要求不符合本行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技术规范得;5、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专业能力与技术条件得;6、当事人对委托事项不配合,导致鉴定不能进行得;7、;8、其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得。对不予受理得,鉴定机构应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已提供得所有资料。,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可终止鉴定:1、发现委托事项得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得;2、发现委托事项超出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得;3、发现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资质等级范围得;4、发现鉴定要求不符合本行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技术规范5、发现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专业能力与技术条件得;6、当事人对鉴定受托人发出威胁,导致鉴定不能进行得;7、委托人对委托事项不配合或不履行应尽得责任或义务,导致鉴定不能进行得;8、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得;9、鉴定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得;10、鉴定受托人无法预收到鉴定费用得;11、其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得。终止鉴定得,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终止鉴定得,鉴定机构应根据终止得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有关鉴定费用。,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得规定。,以及由此延伸而引起得经济纷争。、政府等有权机关或机构得委托,对纠纷项目得工程造价以及由此延伸而引起得经济问题,依据其建设工程造价方面得专门知识与技能进行鉴别与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得活动。、尚未经当事人质证得资料,称为当事人提交得举证资料。鉴定委托人向鉴定机构转交,但要求鉴定机构对资料有效性进一步认定得资料称为鉴定委托人转交得举证资料。、能直接用作鉴定依据得资料称为鉴定资料;当事人向鉴定机构提交得举证资料,经过当事人之间交换、确认、质证后才可用作鉴定依据,也称为鉴定资料。、说明等统称为鉴定意见。,鉴定结论意见可包括可确定得部分意见,无法确定得部分意见。。。。。,应当自行回避;未自行回避,鉴定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要求其回避得必须回避,1就是本纠纷项目得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就是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得;2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与本纠纷项目有利害关系得;3担任过本纠纷项目得证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咨询人、咨询机构得;4与本纠纷项目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