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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yzhluyin1 2016/3/1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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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C 07 WS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 WS/—2012 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第8部分:孕产期保健与高危管理 Basic functional specification of the Women and Children's Health information system— Part 8: Maternal health and high-risk management (征求意见稿) 2012-XX-XX发布 2012-XX-XX实施中国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 WS/—2012 I 前言《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现分为以下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出生医学证明; ——第3部分:新生儿疾病筛查; ——第4部分:儿童健康体检; ——第5部分:营养性疾病儿童管理; ——第6部分: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管理; ——第7部分:婚前保健服务; ——第8部分:孕产期保健与高危管理; ——第9部分:妇女病普查服务; ——第10部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11部分:产前筛查与诊断服务; ——第12部分:出生缺陷监测; ——第13部分:孕产妇死亡报告管理; ——第14部分:妇女儿童专项档案管理; ——第15部分:出生医学登记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 ——第16部分:儿童健康管理与服务评估; ——第17部分:孕产妇健康管理与服务评估; ——第18部分:出生缺陷监测与干预管理; ——第19部分:重大妇女病监测; ……本部分为《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的第8部分。本部分由卫生部卫生信息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 WS/—2012 1 孕产期保健与高危管理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 1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孕产期保健与高危管理信息系统的基本功能要求,数据标准化及共享与协同。本部分适用于指导全国孕产期保健与高危管理息系统的开发,供医疗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及卫生行政部门等机构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部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部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部分。 WS/T —2012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第1部分:总则《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卫妇发[1995]7号) 《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卫妇社发[2011]56号)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1]56号) 《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卫妇社发[2007]56号) 3术语和定义孕产期保健与高危管理信息系统Maternal health and high-risk managementinformation system 孕产期保健与高危管理信息系统是对孕产期保健工作中产生的业务、管理等数据进行采集、处理、存储、分析、传输及交换的计算机应用系统,包括孕产妇基本情况登记、孕前保健记录、孕期保健记录、分娩记录、产褥期保健及产后访视、孕产妇高危妊娠管理等部分。主要任务是记录孕产妇从孕前保健、妊娠到产后42天检查的各项信息,建立完整的孕产妇系统管理档案和孕产妇高危专案,实现对孕产妇的动态连续追踪管理和开展优质服务。 4基本功能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