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保卫人员服装配备丶劳保发放丶管理暂行规定
保卫人员服装配备、劳保发放、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保卫人员服装、劳保的发放,使用与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着装范围
校卫队员(含参与校卫队工作的保卫人员)和门卫管理人员(含临时工)。
二、着装颜色和式样
按公安部门规定的服装颜色和式样配备。
三、着装标准、使用年限和最高限额
①正式在编人员
1、夏常服每年一套 100元/套
2、春秋装三年一套 200元/套
3、冬装(马裤尼) 四年一套 300元/套
4、棉手套二年一副 20元/副
5、棉大衣五年一件 100元/件
6、雨鞋五年一双 45元/双
7、雨衣五年一件 48元/件
8、草帽每年一顶 5元/顶
②聘请临时工(年龄在50岁以内的男同志)
1、夏常服每年一套 100元/套
2、春秋服三年一套 200元/套
3、棉大衣公用并列入移交品
四、管理规定
1、保卫人员着装,由保卫处依据上述规定提出申请,报分管院长批准,物资设备处会同保卫处共同购置,并按物资设备处有关规定验收、入库、记帐、批报、领用。
2、保卫人员服装必须由保卫处按现有在职人数集体申请购买,个人不得申请购买。新调入人员,必须等到下次统一购买时方能配备服装。
3、保卫人员服装使用到期后,重新配备必须按规定时间进行。保卫干部与人武干部服装不得重复配备,只能享受其中一种服装配备。当年调离或退休人员,在本年度发放的服装就不再发放。
4、门卫和执行巡逻任务的校卫队员,上班时间必须着装且服装整齐清洁。
5、在规定年限如有丢失和非公务损坏需要重新购置的服装费用由本人承担。
6、临时工配备的服装,标志等,必须向保卫处交纳与服装等额押金,使用到期后,服装归自己所有。使用未到期,而离开保卫岗位的,交回有关服装、标志,否则扣除服装等物的押金,抵充新添服装费用。
7、保卫人员服装及佩戴的各种标志,由保卫处严加管理,保卫人员的服装、标志不得借给他人,不得在社会上使用,仅限于校内执勤使用,离开保卫岗位,大沿帽和各种标志一律由保卫处收回。
五、执行时间:棉大衣、雨衣、雨鞋已从一九九三年一月起执行,冬装、春秋装、夏常服已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起执行,此后配备服装时间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