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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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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20/6/23 文件大小:2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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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书长市监法复决字〔2019〕42号申请人:湖南鼎鸿阳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开福区通泰街街道中山路589号开福万达广场B区商业综合体(含写字楼)40002房法定代表人:傅银被申请人: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长沙市开福区兴隆路8号法定代表人:黄雅晖职务:局长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对其公司作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对申请人进行限制,监控日期2019年3月15日-2021年3月14日”的行政决定不服,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依法已予受理。因情况复杂,行政复议决定延期至2019年8月20日前作出,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请求:1、撤销将被申请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行政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2、解除对申请人的预警限制。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不存在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情形。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与企业联系,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被申请人未经上述法定程序,在申请人仍在登记的场所内营业的情况下,对申请人做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有违事实,况且,申请人也未曾收到过被申请人的专用信函。二、申请人亦不存在其他违法经营情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该企业正在被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福分局预警”,预警备注为“涉嫌非法经营炒卖外汇和传销,被举报”。首先,申请人未曾接收过有关举报的文件或信息,被申请人也未曾告知申请人举报信息;其次,被申请人接受举报后应至申请人处核实并做相关调查,并告知处理结果。然而,被申请人未经调查核实就径行做出行政决定,给申请人造成了严重影响,最重要的是行政决定内容所述与事实不相符合。三、被申请人作出该行政决定程序违法。哪怕申请人的确存在公示问题,被申请人也应作出行政决定后,申请人告知并送达该决定,并告知救济途径。自2019年3月15日至今,申请人都未曾收到过任何行政决定书或相关通知,或通过其形式或方式知晓该决定,若非申请人因办理相关事宜至被申请人处查公司状况,进而得知该行政决定,申请人可能截止目前仍不知晓情况,更遑论进行救济,被中请人作出行政决定而不告知的行为,程序严重违法,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撒销。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程序严重违法,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其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企业被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一款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向贵局提起行政复议望能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行为的主体适格。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原长沙市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