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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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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3/2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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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呼和浩特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19931202( 颁布时间) 19931202( 实施时间) 19961124( 失效时间) 政府令第 19号( 文号) 呼和浩特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和治理第三章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五章附则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日市人民政府第九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施行。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 减轻水、旱、风沙灾害, 涵养水源, 改善生态环境, 发展生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种自然资源开发, 生产建设活动及其它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对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 全面规划, 综合治理, 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水土保持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 进行水土保持查勘, 制定水土保持年度计划,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 (三) 负责审批、监督、实施水土保持方案, 并发放《水土保持许可证》和征收水土保持防治费(含补偿费、治理费); (四)调查和处理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负责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和预报; (六)组织开展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技术推广和人才培训; (七)负责水土保持资金、物资的使用和管理。第五条市、旗、县、郊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均设置水土保持机构和专、兼职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员,负责本辖区水土保持工作。第六条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人员, 依法对本辖区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报告情况, 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七条为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市、旗、县、郊区都要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 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并在资金、物资、技术、政策等方面给予保证。第二章预防和治理第八条在山区、丘陵区放牧, 应以草定畜, 避免超载, 防止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恶化。第九条禁止在风沙移动区和 20 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和放牧。凡已在禁止开垦陡坡地种植农作物的,应当在建设基本农田的基础上, 根据实际情况逐步退耕, 开展植树种草, 逐步恢复植被。退耕有困难的,应修成梯田,或者采取其它水土保持措施。第十条在林区采伐林木时,采伐方案中必须有采伐区水土保持措施,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伐方案后, 同时将采伐方案抄送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共同监督实施采伐区水土保持措施。第十一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开办矿山企业, 电力企业和其它大中型工业企业, 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 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领取《水土保持许可证》,持证申请办理其它手续。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依法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 必须填写“水土保持方案表”, 经县级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时,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并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