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湘潭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国际证监会为
视角
姓名:付学辉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法律·国际金融法
指导教师:蔡高强
20080601
摘要
近几年来,证券投资基金业在全球飞速发展,基金资产规模不断扩大,产品不
断创新,基金发展越来越跨越一国国界,一体化程度越来越高。与此同时,证券投
资基金业的全球化发展也带来了新的监管难题。国际证监会作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
领域最重要的国际组织,对证券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人监管、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保护、
基金的跨境监管等各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制。此外,国际证监会在对一国政府监管
机构进行规定的同时,还强调自律监管组织在基金业发展中应发挥作用的原则。这
些制度和原则已成为我国不断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法律体系的参考标准和指南。
自我国施行新的《证券法》和《公司法》以来,借着股权分置改革的东风,中
国的证券投资基金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然而,投资者风险意识的缺失、基金
管理机构内部人才培养机制和激励机制的缺陷、“QFII 入境”和“QDII 出海”带来
的新监管难题,使得本身就已受制于证券市场发展的基金业陷入困境。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的飞速发展使监管法律体系凸显滞后。证券投资基金监管
法律制度的落后和法律漏洞的存在、监管部门监管的不到位、自律监管制度的落后,
是当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法律制度与国际证监会的主要差距。
通过研究国际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规则和制度,本文对完善我国证券投
资基金监管法律制度提出了以下具体措施。第一,将法律形式为公司型基金、与公
募基金相对应的私募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调整范围,拓宽证券投资基金
法律制度的监管范围。第二,完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的股权结构、充分发挥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作用,以进一步完善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法律制度。第三,
通过完善基金持有人的风险教育机制、降低基金持有人代表大会召开的门槛、巩固信托
理论在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中的根本性地位,进一步加强对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护。第四,
为确保我国在国际基金业一体化浪潮中的应得利益,保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不受损害,建
议通过国内立法形式,尽快完善我国基金跨境监管法律制度。第五,通过在监管机构内
部建立激励机制和问责制度、加强监管机构在信息披露方面和公权力救济方面的职能,
来规范政府监管部门的行政职能;通过梳理监管机构颁布的一系列规范性法律文件,科
学规范政府监管部门的立法职能;建立成本——收益机制,提高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效
率。第六,加强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投资者行为的实时监控,发挥其作为第一道监
管闸门的作用;充分发挥基金行业自律监管的优势,赋予基金业行业自律组织某些监管
权限,以缓解法律滞后与基金业发展之间的矛盾。
关键词: 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监管体系;国际证监会
I
ABSTRACT
In the last few years, securities investment fund industry gains globally swift
development. Fund scales and products expand increasingly. Fund industry’s
integrated degree is getting higher and higher. Meanwhile, securities investment
fund industry's globalized development has brought new supervision problem.
anization of missions (IOSCO) carries on detail
rules and regulations on securities investment fund and fund managers’
supervision, fund owner’s protection, fund interstate administration, and so on. In
addition, IOSCO’s Objectives and Principles of Securities Regulation introduces
the elaboration to a country government regulator and self-regulation. All of these
e our country’s standard or reference in imp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