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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禁毒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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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禁毒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省禁毒条例2017年12月1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第三章  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第四章  戒毒措施第五章  禁毒工作保障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的禁毒宣传教育、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戒毒措施和禁毒工作保障等,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毒品,是指鸦片、***、***苯丙***(***)、***(***)、吗啡、***、***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和精神药品。第三条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法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第四条  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教育与惩治相结合的方针。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毒工作的领导,实行禁毒工作责任制,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平安建设等的重要容,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禁毒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禁毒工作规划、计划和工作措施;   (二)组织实施禁毒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三)建立健全毒情监测评估、药物滥用预警和毒情通报机制,定期发布毒情形势和变化动态;   (四)建立禁毒工作述职讲评制度;   (五)协调解决禁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执行上级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禁毒工作部署,定期向上级禁毒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汇报禁毒工作;(七)建立禁毒工作考评制度,对下一级禁毒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禁毒工作情况进行督促、考核。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七条 公安、司法行政、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海关等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组织、协调、指导本系统的禁毒工作,明确负责禁毒工作的人员,合理安排禁毒经费预算,落实本级禁毒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禁毒工作部署、要求,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禁毒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做好禁毒相关工作。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毒品预防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落实禁毒防措施。县(市、区)禁毒委员会应当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禁毒工作情况进行指导、检查。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毒品犯罪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公开举报、奖励措施,并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禁毒宣传教育、科学研究、戒毒康复服务等禁毒相关工作。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禁毒宣传教育体系,将禁毒宣传教育与法治宣传教育、道德教育、健康教育、科普教育、预防艾滋病教育等相结合,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禁毒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禁毒意识,提高公民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或者确定固定的禁毒教育场所,免费向社会提供禁毒宣传教育服务。第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村民、居民和流动人口的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禁毒工作相关人员的教育培训。第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容,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   学校发现在校学生、教职员工有吸食、注射、持有毒品等涉毒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第十六条 公路、水路、铁路、航空、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运输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在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区的显著位置设立禁毒警示标识,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 娱乐场所和旅馆、洗浴、茶馆、酒吧、会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等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毒警示标识,贴或者摆放禁毒宣传品,公布举报,对从业人员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培训,依法落实禁毒防措施,预防毒品犯罪行为在本场所发生。第十八条 新闻媒体应当经常开展公益禁毒宣传教育,免费刊登、播放禁毒信息、公益广告。   公共图书馆、科技馆、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应当配备禁毒知识读物。第十九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会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