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广西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
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广西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包括课题)的验收管理,依据《广西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承担广西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或课题(以下统一简称“项目”)的单位,应当在完成项目合同(或课题任务书)约定的目标、任务后按本办法申请验收。
第三条自治区科技厅是项目验收的组织单位,依据项目合同(或课题任务书)对项目组织验收。
第四条验收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科学的评价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验收申请
第五条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合同(或课题任务书)规定期限满后3个月内填写项目验收申请表,提交项目验收材料,
编制经费总决算,经项目受委托管理单位或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审核后,报自治区科技厅申请项目验收。
实行牵头承担单位负责制的项目,申请项目验收期限可相应延长1个月。
第六条申请项目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1份):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合同书或任务书、协议书;
(三)项目已进行调整的,应当提供自治区科技厅同意调整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四)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五)项目实施技术总结报告;
(六)项目经费决算表(加盖财务部门印章);
(七)项目有自治区财政补助经费且在80万元以上的,应当提供具有行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八)项目涉及行政审批的,应当提供审批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九)项目涉及产品与工艺设计的,应当提供设计与工艺图表;
(十)项目涉及产品检测或检验的,应当提供检测报告(或检验报告);
(十一)项目需要现场查定的,应当提供现场查定报告;
(十二)项目有专利考核指标要求的,应当提供专利证书或专利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十三)项目有技术标准考核指标要求的,应当提供技术标准文本以及批准(或备案)的证明材料;
(十四)项目有论文、论著考核指标要求的,应当提供已发表的论文(复印件)、专著;
(十五)项目有经济效益考核指标要求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十六)项目有农业产量考核指标要求的,应当提供农业田间测产报告;
(十七)项目研究开发成果已提供用户使用的,应当提供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十八)除上述材料以外,合同书或任务书、协议书中约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数据应当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应当说明来源,材料文件应当打印、装订并符合档案管理的要求。
第七条自治区科技厅收到项目验收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对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材料。
第八条申请项目验收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同项目到期不申请验收。
第三章验收组织
第九条自治区科技厅受理项目验收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验收,或委托有关地级市科技主管部门、区直有关部门(单位)、科技中介机构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条项目验收应当成立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成员由组织(或受委托组织)验收单位聘请技术、经济(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