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试论控制下交付的基本原则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案首肯了控制下交付国内立法的合法性,但由于相关程序和具体制度的设计并未涉及,在新的法治常态下,本文认为探索控制下交付的基本原则,可以为这一制度的实施提供明确的方向。关键词控制下交付基本原则适度性保密性作者简介:袁联飞,公安边防部队广州指挥学校训练部。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7-144-02控制下交付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在我国以及世界各国司法实践中被广泛应用。我国《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案首肯了控制下交付国内立法的合法性,但由于相关程序和具体制度的设计并未涉及,比如,该侦查方式使用前的审批程序、具体的实施条件、证据保存、程序监督等规定,也未对控制下交付的实施原则作出要求。在新的法治常态下,探索控制下交付的基本原则,对公安机关有效使用控制下交付措施具有积极的引导作用和很好的现实意义。笔者认为,控制下交付在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适度性原则如果执法者一旦执掌了具有攻击性的执法权利,就自然会出现有关警察到底能在多大的程度上去鼓励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问题。对于控制下交付这一侦查手段的限度划定,是目前学术界争论的焦点,也属于一个实务操作的难点问题。笔者认为,概括地讲,控制下交付侦查手段应该坚持遵循比例原则,这是法治国家中被普遍认可的,即在采取控制下交付手段时,耍将必耍性作为前提,将合理性作为限度。具体地讲,第一,应该尽力避免采用过度诱惑的侦查行为。不得提供物质的或非物质的特别利益,因为这种所谓的利益会直接影响到犯罪嫌疑人去判断其实施犯罪的成本和收益,从而影响到是否实施犯罪的决意。第二,控制下交付制度强调遵循行为适度原则还体现在,根据掌握犯罪嫌疑人犯罪的信息程度,决定对其实施控制下交付之手段的一个限度。第三,行为适度原则还要求坚持道德底线的原则。具体包括两个方血的意思:一方血是谋略要符合道徳性,不能损害社会的基本公正,有悖于公民的正义感。特别要注意的是,案件侦查中对社会越轨犯罪嫌疑人的侦杳策略与军事敌我孑盾中的欺诈谋略必须区分去认识。实践中,按照无罪推定的原则,犯罪嫌疑人在法院依法做出最终判决之前,只能被人们视为有犯罪嫌疑的公民,所以在运用谋略时,不能无限度的选择使用。另一方血要求我们在选择控制下交付的具体方法时要符合道德性,公安机关不可以釆取有悖公序良俗或者有伤社会风化的方式开展案件侦杏活动。二、必要性原则必耍性原则耍求侦查机关在实现每一诉讼目标时都应当尽可能选择对公民权利损害最小的手段,这是基于侦查机关在诉讼过程屮所采取的任何手段所造成的对公民权利的损害都不得大于该手段可能给社会带来的收益。控制下交付和诱惑侦查一样,是由侦查机关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这种手段极易造成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因此,我们必须针对犯罪的高度隐蔽性、集团化以及难取证等特点进行考虑。使用控制下交付时,要有充分的理由,让人相信犯罪活动即将或已经开始,常规的侦查措施会带来危险或导致失败,采取控制下交付才可以收集到犯罪证据或将犯罪嫌疑人抓获,非迫不得已,不能随便采用。三、 程序法定原则控制下交付本身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一项侦查措施,公安机关的侦查权及其打击犯罪的程序,都由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进行明确规定,侦查人员必须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行使侦查权,侦查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