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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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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ttteee8 2020/7/25 文件大小:6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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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招标投标行为,加强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维护政府采购汽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招标活动以及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招标活动主要包括:信息公告、评标办法、专家管理、开标、评标、中标、合同订立和监督处罚等。第三条货物或服务招标活动应当遵循《政府采购法》确定的采购原则,贯彻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精神,促进政府采购规范管理。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货物或服务,是指《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中明确的内容。第五条集中采购目录中货物服务项目和单项或批量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以招标采购方式为主。其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招标的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更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八条在货物服务招标采购活动中,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凡参与招标活动的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参与招标的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的组***员等。第九条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招标活动,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第十条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招标活动,应半体现购买本国货物和服务政策精神。《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要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二章招标第十二条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经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和符合招标资格条件的采购人(以下统称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范围组织和开展招标活动。集中采购机构应当独立组织和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活动。采购人自行组织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活动的,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第十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第十四条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第十五条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选择方式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第十六条应当公开招标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邀请招标适用情形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社会中介机构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委托的范围内从事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招标代理业务。(一) 具有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资格并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登记备案的;(二) 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获得财政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其业务代理范围不受地域限制。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与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第十八条采购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对集中采购目录中有特殊要求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并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的招标活动,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不符合招标资格的采购人,其招标活动应当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选择和确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第十九条采购人自行招标应当符合下列资格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有与采购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技术人员;(三) 设有专门的机构并拥有三人以上专职招标人员;(四) 具有从事同类项目采购招标的经验及业绩;(五) 经过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和掌握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六) 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登记备案。采购人所属下级机构不得以采购人的名义承担采购人具体的政府采购业务。第二十条采购人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招标时,应当依法与政府采购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