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八章继承的法律冲突及法律适用课程邮箱:xzhf2046@许维利一、涉外继承权概述1、涉外继承权的概念继承---指在财产所有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依照法律或合法有效的遗嘱的规定,将死者生前遗留的个人财产以及与财产有关的权利义务转移给其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涉外继承权---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继承权。2、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关于继承法律规定的区别(1)继承方式不同(2)遗产的取得方式不同(3)遗产的管理方式不同****香港经典案件:龚如心遗产案龚如心如果说龚如心与家公王廷歆的遗产官司是这部传奇的上部的话,那么龚死后掀起的新一场遗产之争,无疑可构成传奇的下部。1990年,她的丈夫王德辉被绑架失踪,香港法律规定的7年失踪后假定死亡的期限一到,家翁王廷歆就发起遗产诉讼。王廷歆为了证明他所持有的1968年遗嘱为真,不惜公开龚如心20年前的隐私。而龚手中的1990年遗嘱却有诸多疑点,书写在不太正式的、薄如蝉翼的牛油纸上,内容无连贯性,主旨重复,内容奇怪。“世纪争产案”一争就是近9年,。而龚如心也是在一路绝望中笑到了最后:2002年,香港高院裁定王廷歆是遗产受益人,龚如心提出的1990年遗嘱属伪造;2004年6月,高院上诉庭裁定龚如心上诉失败;2005年1月,龚如心被警方起诉伪造文件,获准以5500万元保释;2005年9月,香港终审法院判决她为遗产唯一受益人。2005年9月,龚如心刚刚结束历时9年的诉讼战胜公公王廷歆,取得亡夫400亿港元遗产,却发现自己因为官司延迟就医,病情已经到了癌症晚期。2007年4月3日龚离世之后,龚如心的遗产先是按2002年遗嘱交由华懋集团部下和亲友继承打理,并主要惠及慈善事业;不料半路杀出个神秘继承人陈振聪,拿出2006年遗嘱,声明自己是唯一受益者;继而公公王廷歆也加入,再次试图分得一杯羹;而最后,出于关注公益事业利益的理由,继华懋慈善基金、陈振聪及王廷歆后,香港律政司于2008年7月6日突然向特区高等法院遗产承办处存入知会备忘(内容为:法庭在作出任何关于龚如心女士遗产授予书的盖章前,须知会律政司司长。)官方成为争产第四势力。根据香港《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规定,持有去世人员遗嘱的人士,可以到遗产登记处办理知会备忘,知会备忘一旦被遗产承办处盖印便即时生效,可以阻止任何人申领死者的遗产。即使有人声称手持有效的遗嘱再来申请办理手续,遗产承办处也不会再处理,而是只发出信件通知原申请人。知会备忘的有效期为半年,半年后自动失效,但可以重新提交新的知会备忘。不过,如果有人对该备忘有异见,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知会备忘,但这意味着一场官司不可避免。**案件最终结果:2010年2月2日,香港高等法院裁定商人陈振聪,在已故华懋集团主席龚如心的遗嘱认证案中败诉,龚如心的庞大遗产,拨归华懋慈善基金。二、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一)法定继承的法律冲突1、有关继承开始及开始的原因的冲突问题2、有关继承人范围的冲突问题即:什么样的人能成为继承人.**亲等—,表示亲属关系近;亲等数大的,、外高祖父母---四亲等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三亲等祖父母、外祖父母--------二亲等父母------------------一亲等本人(已身)子女------------一亲等孙子女、外孙子女-----二亲等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三亲等玄孙子女、外玄孙子女----四亲等3、继承人的顺序冲突问题*《法国民法典》:共四个继承顺序,包括:(1)死者的子女及其直系卑血亲;(2)直系尊血亲;(3)旁系血亲;(4)尚生存的配偶。*我国: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4、继承份额的冲突问题即: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时所取得的数额。各国一般根据亲等的远近来确定遗产分配的份额,对同一继承顺序的人采取平均分配的原则。对于配偶的继承份额各国法律规定有不同。(二)法律适用1、单一制(也称同一制)即:在涉外继承中,对死者的遗嘱不区分动产和不动产,也不问其所在地,其继承统一由死者死亡时的属人法支配。(1)继承依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本国法即:对于涉外法定继承,不分动产与不动产,一律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本国法。(2)继承依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2、区别制(也称分割制)即:在涉外继承中,对于死者的遗产,区分动产与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