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办法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XX]35号)和人事部(国人部发[XX]61号)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与工作有关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除依照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以外的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工作人员,包括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工勤人员与新进已实行聘用合同管理的人员。第四条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订立、变更和履行聘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第五条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要根据岗位设置方案,按任职资格条件,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择优聘用,也可根据实际在严格考核的前提下,采用单位与现有在职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办法予以过渡。对无合适人选的空缺岗位,可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补充人员。第二章聘用程序和聘用合同订立第六条聘用单位应当成立聘用工作组织,负责对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具体事项提出意见。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组成,必要时也可聘请专家或其他人员参加。第七条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是:(一)公布内设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事项;(二)应聘人员提出申请;(三) 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四) 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五) 聘用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并予以公示;(六) 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协商订立聘用合同,履行审核和鉴证手续。人员聘用执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担任本单位副职领导和负责人的秘书或从事该单位人事、劳资、财务、审计、纪律检查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第八条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聘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可以采取民主推荐聘任、考试考核聘任、选举聘任、招标聘任等多种形式,实行任期制。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由任免部门或单位主管部门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规定程序选举或任命后,由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其签订聘用合同。除尘滤布单位行政领导正副职的聘用合同期限原则上一致,聘用合同期限原则上与任期一致。第九条聘用合同订立前,聘用单位应当向受聘人员如实说明与聘用合同有关的工作内容、岗位要求、岗位待遇等,受聘人员有权了解聘用单位的有关情况,并向聘用单位提供自己的真实资料。第十条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 聘用合同期限;(二) 岗位内容及其职责要求;(三) 工作纪律;(四) 工作条件;(五) 工作报酬和福利待遇;(六) 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七) 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八) 人事争议处理;(九)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一条聘用合同文本一式3份,当事人双方各执1份,1份存入个人档案。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合同以及变更、解除合同等,须在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