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国税制
第七章资源税
主讲教师:陈荣
江西省精品课程
纳税义务人
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除了解一般规定外,主要注意以下几点:
(1)资源税只就境内开采或生产应税资源征税,进口不征税;
(2)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的企业不是资源税的纳税人(征收矿区使用费);
(3)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单位)要代扣代缴资源税。
税目、单位税额
1. 税目、税额
(1)资源税采取从量定额征税,实施“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
(2)资源税的税目只有7个:
原油(开采的天然原油征税,人造石油不征税);
天然气(专门开采的天然气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征税,煤炭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税);
煤炭(原煤征税,洗煤、选煤和其它煤炭制品不征税);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黑色金属矿原矿;
有色金属矿原矿;
盐(固体盐和液体盐);
(3)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按主矿产品或视同主矿产品征税。
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
(1)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2)税额如需浮动,其幅度为30%。
课税数量
(1)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
①开采或生产销售---销售数量
②开采或生产自用---自用数量
(2)资源开采出来或盐生产以后如果未销售或自用,是不需要征税的。
(1)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3)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4)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选矿比=精矿数量÷耗用原矿数量
(5)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对于纳税人开采或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应纳税额的计算
资源税一般很少单独考计算题,偶而会与增值税一起考计算。因为销售应税资源既要征资源税也要征收增值税。资源税的计算大多作为单项选择题的方式来考。
要正确计算资源税,一定要结合课税数量(折算比、选矿比等)、征税对象及其范围、减免税和纳税人等内容考虑。
税收优惠
、免税项目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