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目录
引言………………………………………………………………………………………………………3
一、罪行法定原则中的刑罚法定………………………………………………………………3(一) 罪刑法定原则形式侧面中的刑罚蕴涵……………………………………3
(二) 罪刑法定原则实质侧面中的刑罚蕴涵……………………………………4
二、刑罚法定的创制与实现………………………………………………………………………4
(一) 制刑权法定…………………………………………………………………………………5
(二) 用刑权法定…………………………………………………………………………………6
(三) 行刑权法定…………………………………………………………………………………8
结论………………………………………………………………………………………………………9
注释……………………………………………………………………………………………………10
参考文献……………………………………………………………………………………………………11
论文摘要……………………………………………………………………………………………………12
引言
罪刑法定的思想及原则始终受到了世界范围内的广泛关注,刑罚作为国家对犯罪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措施,其内容设定以及权利运行机制都处于严格的法律规制之中,在当代法治国家更须如此。
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世界各国刑法中普遍认可的基本原则,它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算,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即“无法律规定,既无犯罪,也无刑罚”。[1]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运用国家统治力量强行限制或剥夺犯罪人的某种权益,使其遭受一定的损失和痛苦,是对犯罪的惩罚。刑罚法定是其人道、人权和民主、文明的重要保障,它表现在国家刑罚运用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笔者将通过对刑罚概况及刑罚权内部运行机制的介绍,进一步揭示刑罚法定的价值和内涵。
一、罪刑法定原则中的刑罚法定
张明楷教授在《刑法学》中将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分为形式侧面和实质侧面。笔者在赞同张教授对罪刑法定原则内容的分类时,也从中窥见其所包含的刑罚法定的思想。
(一)罪刑法定原则形式侧面中的刑罚蕴涵
张明楷教授指出,刑法理论起初将罪刑法定主义的派生内容概括为四个方面:(1)成文法主义或法律主义;(2)禁止溯及既往;(3)禁止类推解释;(4)禁止不定期刑和绝对不定期刑。而这四个方面正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侧面。其中,禁止不定期刑和绝对不定期刑揭示了罪刑法定原则对刑罚既矛盾又包容的关系。自由刑分为定期刑和不定期刑,目前我过刑法中仅规定了定期刑。不定期刑是指在判决时只对犯罪人宣告罪名,而不宣告确定的自由刑刑期,根据犯罪人的服刑表现,确定其自由刑终期的一种制度。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兴起了不定期刑制度,而在20世纪70年代,不定期刑制度又逐渐淡出历史舞台。
对不定期刑制度,有支持的观点,也有反对的声音。
主张不定期刑者的观点。(1)能够达到彻底改造罪犯的目的。刑罚的目的在于改造罪犯使其适合于社会生活,但是犯罪人什么时候能得到彻底改造,定期刑并不能解决这个问题。而不定期刑,因为最后刑期要根据罪犯在关押中的改造程度来确定,罪犯如果改造得好就能很快出狱,出狱的时间完全在罪犯自己。所以不定期刑可以达到改造犯罪人,实现刑罚的教育目的。(2)达到彻底防卫社会的目的。定期刑的规定,注重于罪行与惩罚想适应,而很少考虑防范的效果问题。不定期刑克服了这个缺点,它根据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消失的程度而决定刑期的长短。这样,就避免了将仍有危险性的犯罪人放回社会,而任其再度危害社会的弊端,从而达到社会防卫的目的。
反对不定期刑的论点。(1)不定期刑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宣告刑与执行刑不确定,从而使罪与刑失去平衡和相应,不利于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定期刑也违反了三权分立原则,使立法、司法、行政个机关的权限混淆不清,执行机关可以不尊重刑法的精神,任意延长和缩短刑期,侵犯了法官的权限和威信。(2)不定期刑由于关押时间不确定,对罪犯的要求过于苛刻,很容易导致罪犯自暴自弃,不好好改造。而且,由于缺少绝对的衡量标准,在监狱中对罪犯是否已经得到彻底改造难以考察。
(二)罪刑法定原则实质侧面中的刑罚蕴涵
实质的侧面由来于作为罪刑法定原则思想基础的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因为刑法的内容应由人民决定,故立法机关不得制定违反人民意志的法律。正是在此意义上说,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无穷无尽,凡是违反民意的,也就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但在现实中,最容易违反人民意志的莫外乎刑法的含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