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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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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doc

上传人:陈潇睡不醒 2020/9/3 文件大小:2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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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兰溪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兰补偿决定〔2019〕第16号因桃花坞区块棚户区改造需要,兰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桃花坞棚户区改造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已按程序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兰政征字[2017]1号房屋征收决定并进行公告。征收部门为兰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兰溪市人民政府云山街道办事处桃花坞区块棚户区征迁指挥部,签约期自2017年11月28日起至2018年1月26日止共60天。被征收人赵秀娣,被征收房屋地址云山路32-7号,㎡,用途为商业,土地性质国有出让。从签约期开始至今,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一直与被征收人保持接触联系、宣传解释征收补偿政策,想方设法建立沟通洽谈渠道,但被征收人至今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兰溪市人民政府已经按程序向被征收人送达了[2018]第36号补偿决定方案,在法定期限内被征收人没有选择补偿方式。鉴于以上事实,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之规定,现对被征收人作出如下补偿决定:一、确定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总金额为1382245元(强制执行的无货币补偿奖励),其中:(1)被征收房屋主体价值:1104196元;(2)房屋室内装修价值:(待定)元;(3)附属物价值:(待定)元;(4)搬迁费:2000元;(5)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计算):55210元;(6)货币补偿奖励(按被征收房屋主体价值的20%计算):220839元;(7)其他:(待定)元。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及附属物价值等需入户评估后另行确定。二、补偿款已专户存储,被征收人随时可以领取补偿款,强制执行的依法支付补偿款。三、搬迁期限:被征收人应当于2019年4月30日前按本补偿决定办理房屋征收补偿相关事宜并完成搬迁。四、被征收人如对本补偿决定不服的,可自本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本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兰溪市人民政府2019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