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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合同部分笔记.docx

上传人:suijiazhuang1 2020/9/13 文件大小:1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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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合同部分笔记.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关系:,(1)无效合同(2)效力待定合同(3)附期限合同(4),专利权转让合同向国家专利局登记之日起生效。注意:不动产物权必须登记,不登记的,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不影响合同本身的生效。案例:甲乙于6月1号签订买卖合同,6月5号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问买卖合同何时成立?何时生效?该合同于6月1日成立并生效。注意: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登记属于备案性质的登记, 不是作为合同生效要件性质的“登记”立法有规定但都并未强行要求必须公证的合同类型:,、书面、默示形式、其他形式如视听资料形式。默示形式包括作为的默示(推定形式)和不作为的默示(沉默形式)沉默形式::积极的效力:,买受人的沉默视为购买。,视为同意。消极的效力:,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沉默的,,无权代理的被代理人沉默的,,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规定对方沉默行为的法律效力。违反法定形式、约定形式的法律后果:原则上合同不成立,例外情形下合同成立: ,否则可能会导致合同不成立 .其他条款的缺失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确定:当事人补充协议;依合同有关条款确定;.“双方”享有“任意”解除权的合同下列三类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享有任意解除权:①委托合同。②不定期租赁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有三种情形: (a)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法》第215条);(b)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 (《合同法》第232条);(c)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 《合同法》第236条)。③技术开发合同。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 "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2.“特定一方”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的合同下列合同,合同的“特定一方”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或者“任意变更权”,因行使任意解除权或者任意变更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①加工承揽合同的定作人。②货运合同的托运人(在货交收货人之前)。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租赁物危及其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情形,也不影响其解除权)。④赠与合同的赠与人(其经济状况显着恶化,继续履行赠与合同严重影响其生产、生活的) 。⑤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保险法》第15条)。3.“特定一方”享有法定解除权的合同下列四类合同,一方实施特定违约行为时, “非违约方”享有法定解除权: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法》第167条)。②借款合同。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法》第203条)。③租赁合同。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