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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调研报告.doc

上传人:红旗下的追风者 2020/9/15 文件大小: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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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谈关于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几点思考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组织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人民调解工作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及时化解人民内部矛盾,调解群众纠纷对社会的稳定、人们生活的安定意义重大。随着法治社会的推进,人们的法制意识法治观念进一步增强。小到隔壁左右的几句争吵、家庭的日常矛盾,大到人身伤害的轻微刑事责任、非正常死亡事故,有关法律方面的纠纷都直接找到调解组织。如何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提高调解质量是司法所开展基层维稳工作的一大关键,为此,提出以下几点思考:存在的问题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不健全,系统性不强。司法行政工作主管、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而基层司法所是县市区司法局在乡镇的派出机构,实行县市司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双重管辖。司法所与政法其他成员单位相比自身职能较弱,除社区矫正工作外,其它各项工作的工作和责任主体都是乡镇政府,司法所在各项工作中只是起到“指导”、“协调”、“参与”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只有司法所“一个人在战斗”,如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等工作。人民调解组织调解队伍向心力不够,一个案件从受理、调查、调解、上报、回访一系列的工作流程和制度有待健全,缺乏系统性。其次,各种行业性的调委会职能弱化,如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医疗事故调解委员会等,群众的矛盾纠纷没有经过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而直接来到司法所。基层司法人员专业化有待加强。据统计,在我市司法行政系统中,总共有59名政法专项编制人员,局机关37名,各乡镇司法所22名。在乡镇司法所中,2名政法专项编制所有8个,一名政法专编制加一名聘用人员所有4个,只有一名政法专项编制人员所有2个,而在2018年12月之前,全市只有3个司法所配有两名专编人员,其他11个司法所均为“一人所”。数量上人员编制仍旧十分紧缺,至今普遍达不到司法部规定乡镇建所每所最少应有3人的建所标准;专业性上,近年来分配到基层的司法干部,大多数是非法律专业,专业素质相对偏低,业务能力不强,基层工作经验少。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中,法律专业出身的干警占比不到20%,随着市司法局与市政府法制办及市委法治办的合并,行政复议职能被划拨到司法局,对人员的专业性要求也更高了。调解队伍综合素质有待加强。人民调解员的综合素质,是做好当前人民调解工作的可靠保障。在村级人民调解组织中,人民调解员多由村干部担任,他们年龄偏大,兼职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在调解人民矛盾纠纷过程中,他们大多数采用农村的老办法来处理。在乡镇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行业性调解组织中,调解人员也是由分管各工作的负责人兼任,缺少专职的人民调解员。随着现在电信网络诈骗、金融借贷等新的矛盾出现,对调解人员各个方面的能力有了更高的要求。原因分析1、农村的现实情况所制约。基层农村事务纷繁复杂、历史遗留问题多,各种档案资料、凭证不齐全,加上群众的法律意识不强、法治观念淡薄,出现矛盾纠纷很难辨的清、道的明。宅基地、邻里、债务、环境污染、劳资、村务管理、土地承包和党群干群关系等矛盾纠纷不但要考虑法律上的定性,还要考虑乡规民俗。调解工作还是以经验型为主,这给年轻的调解员带来压力。2、上级部门的指导性和规范性文件少。上级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