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解析
法律监管部潘熙
提纲
对象和
范围
监督
机构
一1>. 总则
目的和
依据
一. 总则
目的和
依据
对象和
范围
一. 总则
省级以上国资委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
一. 总则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自觉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产权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监督
机构
提纲
二. 受理转让申请
转让方与受托会员
签订委托转让合同
受托会员核实
转让方提供的材料
转让方通过受托会员
向交易机构提出转让申请
交易机构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核
交易机构在
网站公布
会员名单
转让方
自主选择
受托会员
交易机构进行齐全性审核
齐全性
审核不通过
退回整改
重新提交
齐全性审核通过
合法合规性
审核不通过
退回前一级
符合条件
交易机构出具受理通知书
合法合规性审核通过
发布转让信息信息
二. 受理转让申请
转让条件
公告内容
代理制
二. 受理转让申请
实行会员制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会员的名单,供转让方自主选择,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代理制
二. 受理转让申请
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在信息公告前进行产权转让信息内容备案的转让项目,由转让方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
②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产权转让公告所需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③转让方提交的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予以接收登记
转让条件
二. 受理转让申请
公告内容
二. 受理转让申请
①企业基本情况
(1)转让方、转让标的及受托会员的名称; (2)转让标的企业性质、成立时间、注册地、所属行业、主营业务、注册资本、职工人数; (3)转让方的企业性质及其在转让标的企业的出资比例; (4)转让标的企业前十名出资人的名称、出资比例; (5)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所有者权益、负债、营业收入、净利润等; (6)转让标的(或者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的备案或者核准情况,资产评估报告中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的评估值和相对应的审计后账面值; (7)产权转让行为的相关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新增
新增
新增
公告内容
二. 受理转让申请
②主要交易条件
(1)转让标的挂牌价格、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 (2)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 (3)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 (4)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的要求。
公告内容
二. 受理转让申请
③合理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可以包括主体资格、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公告内容
二. 受理转让申请
④重大事项
(1)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有无保留意见或者重要提示; (2)管理层及其关联方拟参与受让的,应当披露其目前持有转让标的企业的股权比例、拟参与受让国有产权的人员或者公司名单、拟受让比例等; (3)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营他方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4)其他:
→标的企业的对外投资情况;
→本次转让是否涉及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的情况;
→出让方应当对标的企业存在的权利限制、可能影响交易价格的相关情形等重要事项予以充分揭示;
→转让的产权是否存在担保、抵押、质押、保证等情形;
→有无与出让产权有关的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和其他行政程序;
→资产评估后是否有重大的资产调整;
→是否有已签署和正在签署的重大合同或协议;
→是否存在重大的关联交易等。
公告内容
二. 受理转让申请
⑤交易方式选择
→产权转让公告中应当明确在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用何种公开竞价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选择招投标方式的,应当同时披露评标方法和标准
公告内容
二. 受理转让申请
⑥保证金设置
转让方可以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提出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要求。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明示交易保证金的处置方式。
公告内容
二. 受理转让申请
时间要求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接收信息发布申请材料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提纲
三. 发布转让信息
央企交易
央企交易
信息发布期满
信息发布期中
中途
撤牌
信息
发布
中止
恢复
信息
发布
产权转让公告
延长信息
发布时间
网站
省级以上经济、
金融类报刊
交易机构网站联合公告
标的所在地经济、
金融类报刊
征集意向受让方
终止
受理转让申请
每次延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