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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期刊书籍制品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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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期刊书籍制品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raojun00001 2020/10/3 文件大小:2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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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期刊书籍制品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期刊书籍制品管理办法_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档案宣传工作,加强对档案期刊、书籍及音像制品的管理,更发际为发展档案事业服务,根据中央宣传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和广播电影电视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期刊为固定名称、国内统一刊号或内部刊号、按时间顺序编号成册的连续出版物,所指书籍为档案教材、档案专业论蓍、档案史料汇和其它综合类图书,所指音像制品为反映档案和档案工作内容和电视片、录像片、录音带等。第三条国家档案局对档案系统出版的期刊、书籍、音像制品实行宏观管理,对其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第四条档案部门编辑、出版、发行期刊、书籍、音像制品要接受同级新闻、出版、文化和广播电视部门管理。第五条档案期刊、书籍及音像制品,要以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档案工作的法规、方针、政策,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为宗旨。第六条档案期刊、书籍及音像制品不得刊载下列内容:(一)煽动颠覆人民民主志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分裂国家或煽动叛乱、暴乱的。(二)煽动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三)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实施的;(四)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五)煽动民族、种族歧视或仇视、破坏民族团结的;(六)宣握手凶杀、淫秽色情或教唆犯罪的;(七)诽谤或侮辱他人的(八)妨害司法部门公正审理案件的;(九)法律禁止刊载的其它内容。第七条档案期刊的编辑、出版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一)明确的办刊宗旨和编辑方针;(二)健全的编审制度;(三)有符合条件的主编和一定数量的专职编辑;(四)必要的经费来源和出版、印刷、发行等条件。第八条档案音像制品要从内容和技术质量上从严把关,不得粗制滥造,如在全国范围发行和对国外交流,应报国家档案局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查。第九条档案期刊、书籍、音像制品的编辑,出版和制作要优化选题,提高质量,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并努力改善经营管理。第十条各省、自区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主办的档案期刊和对外公开发行或公开播放的音像制品在出版、发行后,应将期刊每期二份、音像制品一盘和档案书籍出版登记报表送国家档案局综合科教司宣传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