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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产权交易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规则(内部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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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产权交易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规则(内部试行).doc

上传人:Hkatfwsx 2014/5/2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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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产权交易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规则(内部试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浙江产权交易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规则(内部试行)
浙江产权交易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交易规则(内部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为促进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规范、有序、顺畅流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浙政函[2003]206号的授权和《浙江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内部试行)》,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是指依法设立满三年、未在境内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
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浙江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试行)》执行。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应当遵守、公正和非拆细、非连续的原则,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竞价转让、拍卖、招投标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转让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权属应当明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股权不得转让。
第二章股权交易程序
浙江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交易所”)实行委托代理制,转让方和受让方(以下统称“委托方”)可直接向本交易所或委托本交易所经纪会员提出申请,并按照申请登记、挂牌转让、查询洽谈、成交签约、结算交割、变更登记的程序进行。
除本章下列条款外,国家有关拍卖、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对本规则所指的股权交易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并由本交易所另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一节申请登记
本交易所接受以下两种情况的股权交易申请:
转让方在本交易所转让所投资公司的股权;
公司全部股份在本交易所进行挂牌转让。
申请在本交易所挂牌交易时,需向本交易所提供相关文件。
上条第(1)类挂牌申请需提供:①转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②转让标的的权属证明(所在公司的股东名册、股权证或股权托管凭证复印件)。
上条第(2)类挂牌申请需提供:①挂牌公司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等复印件;②挂牌公司同意全部股份挂牌的股东大会决议。
本交易所在收到转让方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合规性初步审核,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并向转让方发出通知。转让方在接到受理通知后,应就所持有的合法产权转让事项,与经纪会员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或直接向本交易所提交《产权交易挂牌推介书》进场挂牌。如进行委托代理的,代理方按《委托代理协议书》完成委托事项和提供相关服务。《委托代理协议书》应载明以下事项:
标的;
委托事项的要求;
协议履行的期限;
佣金标准和支付方式;
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由经纪会员履行委托事项的,经纪会员应制作并向本交易所提交《产权交易挂牌推介书》。推介书一般应包含下列内容:
《产权交易挂牌申请书》;
《委托代理协议书》;
转让方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代码证,转让方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明;
股权权属的有关证明,即所在公司的股东名册、股权证、股权托管机构出具的托管证明等;
同意股权转让的法律文件;
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转让标的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机构代码证等;
转让标的所在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转让标的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
转让方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声明书;
本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由转让方直接委托本交易所进行挂牌转让的,转让方应按照上述3-11项的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