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⑧。熬。。蔗硕士学位论文股东知情权制度研究一一以质询权、查阅权为中心展开‘蕉堡亟圭虽量壁垫攮学位甲请人苤型垩指导教师学科专业学位类别蓝芏。——】¨
摘要由于现代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多数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其对公司经营信息的掌握处于事实上的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很可能会受到公司管理层的侵蚀。股东知情权是股东权利体系中基础性权利,如果在法律上相关制度未予以专门保护,股东投资热情必然受损,甚至可能导致整个公司治理结构的无效,动摇公司制度的基础,进而影响社会经济的进步和发展。英国历史上“南海泡沫事件”即是一例。因此,股东知情权保护是现代公司治理研究的重要内容。本文通过股东知情权基本理论的分析,揭示股东知情权制度保护主要体现在股东质询权和股东查阅权两方面,在此基础上归纳总结德国、日本、美国等国家相关成熟立法,对比我国新痉ā饭啥G槿ㄖ贫壬杓疲治鑫夜钟兄贫鹊牟蛔悖⑻岢制度完善的相关建议。具体而言,本文内容分为以下四章。第一章分析阐述股东知情权基本理论。目前学界对股东知情权概念界定比较混乱,本文在国内外学者既有认识基础上,分析指出,股东知情权实质上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实现其了解公司经营管理信息经济的各种权利的综合。股东知情权主要包括股东在股东会上的质询权、公司信息资料的查阅权、外部检查入选任请求权,本文围绕质询权、查阅权展开。在性质上,股东知情权作为股东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和前提,具有自益权、.共益权特征,是一种单独股东权,是股东固有权。对股东知情权理论基础,本文首先对学界传统观点即经济学的有效市场假设和信息不对称理论、知情权理论、信义义务理论进行分析,指出前二种观点存有理论上的不足,因此第三种观点,即信义义务应当成为股东知情权理论基础。公司经营管理权由公司管理层掌握,他们与公司控股股东在名义上是对公司承担义务,实质上是对股东承担义务。股东作为权利主体,当然享有对公司信息的知情权。第二章是具体分析国外公司立法关于股东知情权的制度设计。国外公司
法对股东质询权和查阅权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质询和查阅的范围、限制、方式、救济等方面,从而实现保护股东权利与维护公司利益间寻求一种平衡。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第一,质询权、查阅权行使的范围。本文认为,股东质询事项与股东大会议题之间必需存在关联性;结合股东大会的职权,具体分析了与股东大会职权有关的质询事项范围。并且借鉴美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为更好维护股东权利,应尽量扩大股东查阅的范围,同时指出,可以参考日本公司法为保障股东查阅权的行使设立的公司信息资料置备制度。第二,质询权、查阅权的限制。为维护公司利益,股东质询权、查阅权的行使必须予以必要限制,因此本部分主要结合‘德国股份法》和‘日本商法》、‘日本公司法》的规定,对股东质询权、,主要体现在股东查阅“正当性目的”的认定上,通过对国外理论及立法实践的考察,指出在公司实务中,主要表现为确定公司的财务状况、股利的妥当性、股份的价值、公司的经营不善行为和股价下跌的原因而要求查阅之目的:以及为劝诱其他股东共同提起代表诉讼:向他们征求代理权、或向其他股东发出股权收购报价而请求获悉其他股东相关情况之目的。。其中,,并认为正当性目的的证明责任在于公司,从保护股东权利的角度,股东提出查阅请求时只要说明查阅的理由即可,为便于解决纠纷,股东的查阅请求应书面提出。客观条件的限制,主要是股东持股时间和数量的限制,同时介绍国外立法上根据查阅对象的不同也限定了不同持股时间和数量的制度。第三,质询权、查阅权行使的方式和救济。质询权行使的方式主要在于权利行使的时间和地点,其中分析了日本商法的书面质询制度。然后分析指出,质询权受到侵害时,股东可以通过提起强制公司作答之诉或撤销股东大会决议之诉,并结合德国和日本的相关立法和法理,探讨这两种司法救济措施的适用程序、主体资格等问题。而查阅的救济方式可以请求法院责令公司提供,也可提出侵权诉讼。第三章主要研究我国股东知情权法律制度的缺陷。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公司法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虽然新《公司法》已经对股东知情权制度有股东知情权制度研究
所规定,但还存在规定不明确、对股份公司未规定帐薄查阅权、权利的行使未加合理限制、权利的行使缺乏程序性支持、救济不够完善等缺陷,不利于公司股东权利的行使,因此应该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基础上加以补充和完善。第四章在比较借鉴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股东知情权法律制度的建议。本文认为,在我国现行公司法视野中,股东知情权制度可分为三个功能互补的层次:第一层次,股东对公司信息资料的了解权,该层次股东知情权的实现,可由公司主动依照法律和章程规定向股东呈递和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