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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以来森林立法历程与立法建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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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979 年以来森林立法历程及对《森林法》的修改意见班级: 09 级硕士八班学号: 22009337 姓名:刘兵森林作为重要的自然资源,蕴含着巨大生态效益和经济利益,是各衡的重要基础之一。对于少林的中国,怎样对待森林资源, 一直以来是一个重要而严峻的课题。本文旨在总结 1979 年以来,中国的森林立法历程以及目前学界众说纷纭的《森林法》修改的诸多观点。 1 1979 年以来森林立法历程 197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 》内容及评析 1979 年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以下简称《森林法》(试行)) 。这是新中国政府第一部有关林业资源的法律。实际上,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已经积累了部分的森林管理经验,也制定了不少林业法规。新中国成立以后,为了加快造林速度,加强森林保护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中央人民政府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一系列明确林权、造林、护林和森林采伐方面的指示、条例和通知。如一九五一年四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出了《适当的处理林权、明确管理保护责任的指示》、一九五三年七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了《关于发动群众开展造林、育林、护林的指示》, 一九五七年三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林业部发出了《关于加强护林防火工作的通知》,一九六三年五月国务院发布了《森林保护条例》,一九七九年一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保护森林,制止乱砍滥伐的布告》等。在这个基础上,根据国内外发展林业的经验, 我国政府制定了第一部林业大法——《森林法》(试行),经一九七九年二月二十三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原则通过。此时的中国,刚刚从政治劫难中走出,政治和经济体制在谨慎中苏醒。森林法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难免会带有浓重的计划经济意味并且相当注重对森林经济效益的保护和开发。同时立法的水平因为各方面原因显得粗糙。但是,《森林法》(试行)在当时起到了保护森林资源,提高森林效益的作用。并且涉及的内容也为以后的森林法发展提供了铺垫。 1979 年《森林法》(试行)共七章四十二条。大致包括以下八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关于林业方针和任务。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造管并举,造多于伐, 采育结合,综合利用的方针。林业建设的基本任务是,大力植树造林,不断增加森林覆盖面积和林木蓄积量;加强森林保护,坚持合理采伐,及时更新迹地;加速林区的开发建设,改善森林经营管理,提高森林生长量,合理利用森林资源; 加强林业科学教育,培养林业技术人才,加强林业科学研究,加速林业生产现代化。第二,关于森林分类。根据森林的不同效益,将森林划分为五类: 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第三,林木所有权。根据宪法关于现阶段生产资料所有制的规定,森林属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人民公社社员在房前屋后和生产队指定的地方种植树木,归社员个人所有。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林木所有权不受侵犯。第四,森林管理。森林管理包括林业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权限,林业发展规划及其实行,育林基金制度的建立等内容。第五,森林保护。森林保护重点是防止森林火灾,因为火灾是森林的大敌。第六,植树造林。第四章对大力植树造林、增加森林覆盖率、建设用材林和经济林基地,以及营造各种防护林都作了原则规定。除此之外,对于城市绿化, 对于机关、部队、农场、牧场和工矿企业等单位的植树造林也都做了相应的规定。第七,森林采伐利用。国家和地方的木材生产必须纳入国家计划。国有林,由国营林业局、林场根据国家下达的计划进行采伐。集体所有林,由林业部门向社队实行订约采伐,订约收购。第八,奖励与惩罚。对造林、育林和护林有功的予以奖励,对侵占、滥伐和毁林的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把林业战线的具体工作路线、方针政策和重要的管理办法,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是保护和发展我国林业的强有力的武器。它不仅是为了保护森林资源,而且是为了扩大森林资源;不仅为了制止乱砍滥伐,而且是为了加强经营管理,做到采育结合,永续利用。它的公布和执行加快了造林绿化速度,加强了森林的保护管理,促进了我国林业的大发展。但由于内容不够完善,规定不够具体,在落实的时候,显得力度不够,部分地区毁林情况持续恶化,森林生态破坏不断加剧。 198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内容及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公布之后,很好地督促了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他们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做了不少工作产生了不错的效果。截至一九八四年, 全国已有 77% 的县完成了山林定权发证工作。有些省、自治区核定了森林采伐量, 实行了凭证采伐和运输的办法。有二十多个省、自治区还建立了林业政法机构。对森林的保护和管理,对打击破坏森林的犯罪活动起了很大作用。另一方面,在实际工作中也还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