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辩护词尊敬审判长、审判员:我们接收本案被告人安xx家眷委托后,数次会见了被告人,仔细地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并参与了今天庭审活动,对本案有了较为全方面了解,现依据庭审查明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要求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给予采纳。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安xx参与走私、贩卖、运输毒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不能认定。理由以下:一、本案指控证据中有应该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从5月6日22时40分安xx被抓获到5月7日下午14点过,公安机关一直未让安xx休息,也不准上厕所,采取憋尿变相肉刑让安xx产生猛烈痛苦,让其交代不利于被告供述应该依法排除。安xx曾做过肾移植手术,对于一个换过肾人来说,憋尿十多个小时所带来痛苦是很巨大。在长时间憋尿情况下,安xx只好供述了事成后会给她5万元,公安机关才许可了她上厕所要求,这显然是一个变相方法刑讯逼供。不过从第6次讯问开始,安xx否认这一事实。所以,安xx前5次“事成后会得到5万元好处”供述,是在侦查机关采取让嫌疑人身体产生猛烈疼痛情形下取得,又没有同案犯供述加以印证。依据两高三部《相关办理形式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要求》第一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和其它非法方法搜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一切案件判处全部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第二条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变相肉刑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痛苦而违反意愿作出供述,应该给予排除”要求,安xx对自己有罪供述,不应该作为定案依据应依法排除。二、安xx不含有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主观要件。从老唐、普古瓦子(罗开明)和安xx供述来看,安xx不存在走私、贩卖、运输毒品主观有意。首先,公安机关对老唐形成讯问笔录,第一次讯问笔录中老唐说:4月29日下午四点多,她和杨峰在茶楼里坐了一会儿,杨峰就提出一起做毒品生意,她不一样意。然后在吃饭时候,杨峰又提出做毒品生意,罗开明和老唐就同意了,还进行了分工,此次供述并未提及安xx参与商议。能够看出本案犯意由杨峰提起。第二次供述为:老唐说前面在茶楼里是杨峰和她商议,后面吃饭时候杨峰、安xx、罗开明她们四个人一起商议。第二天她们四人一起到了南伞,当晚杨峰、罗开明、安xx她们三人就到缅甸去联络毒品海洛因了(两次供述不一致)。第三次供述改成了:“吃饭时,杨峰又说我们多个一起做点毒品生意,安xx说好”。第四次供述又出现了较大改变:“是杨峰提出来,在杨峰提出来之前应该杨峰和安xx共同商议过才提出来(被告人使用了猜测性供述,不含有真实性)。以后又陈说到“是杨峰给我说,我们去临沧路上杨峰告诉我”,在此次供述中被告人老唐成了“是帮安xx开车”第五次讯问:公安机关问到:据我们调查,你是4月21日从攀枝花到云南临沧去,你去临沧时安xx车川DCW8132没有离开过攀枝花,你所说你们是开安xx车去,你所说和我们调查不符,你怎么解释?时被告人老唐供述到:我不清楚是怎么回事,我已经说了实话。……我是帮安xx开车,她给我2-3万”。其闪烁其词回来,也此往返避问题,推卸责任。以上被告人数次供述中能够看出,老唐供述一直不稳定,从第一次供述未提及安xx参与商议,逐步演变成安xx是组织策划人,老唐是帮安xx开车,和安xx、普古瓦子、陈锦铭(三人供述相互印证被告那个人老唐即为本案主谋)供述相互矛盾,其对安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