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山东省换发药品经 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换发
〈〈药品经营许可证》条件和程序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
例》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河北省开办药品批发企业
验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经
营许可证》换发工作、药品经营企业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 证》(以下简称换证),应当遵守本规定。
企业换证应符合〈〈河北省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细则》的要
求,考虑到我省实际情况,具体要求如下:
(1)设区市内药品批发经营企业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其质量
负责人应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且必须为执业药师;质量机构负责人应
为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
县一级药品批发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和质量机构负责人应具有执
业药师、从业药师或主管药师(含中药师)以上资格;
乡镇及以下药品批发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和质量机构负责人应具
有药师(含中药师)以上资格;且应有 3年以上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
理工作经验,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
具有中药材、中药饮片经营资质的药品批发企业至少配备 1
名高级中药材中药饮片鉴别师。
中药材、中药饮片专营企业其质量负责人应 为执业(中)药
师,质量机构负责人应为执业(中)药师或高级中药材 中药饮片
鉴别师,验收员应为高级中药材中药饮片鉴别师。
(2)设区市一级药品批发经营企业(含分支机构,新开办及专营 药品批发企业除外)换证,按照〈〈河北省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 细则》及其补充通知(现代物流为保留条款)要求申报,仓库面积不 得低于1000平方米(可在换证后1年内达到标准);县一级药品批发 经营企业(含分支机构,新开办及专营药品批发企业除外)按照 GSP
要求申报;鼓励药品经营企业向乡镇一级设立供应网点,注册地址、 仓库地址变更可按照 GSP标准申报,仓库总面积不小于 300平方米, 其中阴凉库不少于200平方米,办公营业场所不小于 60平方米。
第三条〈〈药品经营许可证》 (批发)的换发工作,由设区的市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转报,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含零售连锁,下同)的换发工 作,由企业所在地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转报,设区的市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未设立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县、区,直 接
报设区的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申请换证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一)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 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三) 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第五条 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换证,并收回原
证:
(一) 不符合〈〈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申办条件的,可限期 3 个月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二) 未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
(三) 经营过假劣药品,情节和后果严重的;
(四) 出租、转让过〈〈药品经营许可证》的;
(五) 连续半年以上未经营药品的;
(六) 〈〈营业执照》未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年检的;
(七)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
(八) 换证的资料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