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宁波市江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汪家仁:
由于你的原因,宁波市江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无法送达编号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现发布公告,告知如下:
你擅自处置餐厨垃圾一案,本机关于2010年12月17日立案。经调查和研究,本机关认为存在以下事实:2010年12月14日下午,你在未经依法许可不具备处置餐厨垃圾资质的情况下,出于非经营性目的,擅自收集江东区中兴路110号附近的餐馆产生的餐厨垃圾,并用三轮车进行运输。上述行为违反了《宁波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因你在2010年11月11日有相同违法行为,被我局依法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甬东城管罚[2010]第70057号)。
依据《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属情节较重。依据《宁波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5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本机关依法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机关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照上述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宁波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 2007-11-27 访问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市、区两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其执法人员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十个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处罚工作实行市、区两级统一程序、分级分区办案、各司其职。
违法行为的查处,除违反公用事业、城区内河及规划区地下水管理方面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管辖外,其他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管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进行查处。
同一违法行为发生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最先立案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管辖,另一方应当协助查处。
对于同一违法案件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指定管辖。
第五条 对于不属于本局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停止查处,将案件移送给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移送案件,应当按规定格式填写《案件移送函》,同时提供案件有关材料。
第二章 简易程序
第六条 对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即可以当场